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wlmqxzfb0/2026-00007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6-09-02 13:37 |
| 名称 | 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 ||
| 文号 | 县政发〔2026〕8号 | 主题词 | 农村集体经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
| 来源 |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
《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整治和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出现“虚假工”“重复工”“冒领工”等不正之风,根据村级劳务用工突出问题纳入挪用侵占村集体收入、小微项目暗箱操作等侵害集体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县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条 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遵循民主决策、预算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维修维护、环境整治、防火防汛抗旱、村民活动场所维护、自然灾害抢险等生产性、公益性劳务用工(用车、工程机械租赁)等。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用工范围:
(一)明确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
(二)成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出工。
(三)固定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年劳务用工情况、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当地用工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预算一经确认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用工有权责令纠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出具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原则上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不得实施,但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临时动用劳动力,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应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说明并详细记录临时用工原因,经议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出具相关手续。因救灾抢险等紧急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动用劳动力,未纳入当年预算的用工,可以不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预算报经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用工。用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根据每次用工情况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台账》(以下简称用工台账),确保用工台账中出工人、出工时间、工作完成质量等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每次用工结束后,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应在用工台账上签字确认,记工(监工)人宜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或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担任,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 每月(季)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用工台账记录的用工情况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以下简称用工结算单),并根据用工结算单进行用工结算。用工单价需“参照当地市场指导价或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用工结算单应详细记录用工事由、工时数、单位价格、总金额、出工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有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签字确认,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每月(季)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上月(季)用工及结算情况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用工支出,须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与公益事业有关的用工支出,须在“公益支出”科目核算;发生的防灾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的临时性用工支出,须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劳务用工支出应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工核算时,必须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并按月(季)及时结算记账。相关记账凭证后应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台账》等。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用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所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台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样式由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虚假用工、冒领资金、重复用工、审核不严、违规审批等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规资金;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程序予以停职、罢免或依法罢免资格;系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统筹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各项规定落地执行。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