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行为,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范“虚假工”“重复工”“冒领工”等不正之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全体成员合法权益,我县印发《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广大群众、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领域突出问题,有效防范挪用侵占村集体收入、小微项目暗箱操作等损害集体利益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乌鲁木齐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县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日常监督管理。
三、用工实施范围
(一)可以实施集体劳务用工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维修养护、环境整治、防火、防汛、抗旱、村民活动场所维护、自然灾害抢险等生产性、公益性劳务工作,可按规定实施劳务用工。用车、工程机械租赁等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严禁纳入劳务用工的情形
明确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建设用工,不得重复列支集体劳务用工费用;
成员代表参加选举、民主议事活动等出工,不得计发劳务用工报酬;
固定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不得再申报劳务用工;
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用工主要工作流程
(一)编制年度用工预算
每年年初,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上年度用工情况、本年度工作任务、本地劳务市场价格,编制年度劳务用工预算。预算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用工有权责令纠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出具相关手续。原则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用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二)预算外临时用工处置
一是一般性临时用工。未列入年度预算确需开展劳务用工的,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说明临时用工事由,完整留存会议记录备查,经议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出具相关手续。二是救灾抢险等紧急突发事件临时用工。发生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可不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先行组织劳务用工。
(三)用工台账记工管理
组织劳务用工期间,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工、监工,规范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台账》,如实登记出工人、出工时间、工作完成质量等信息。每次用工结束后,由记工(监工)人、出工人、审核人三方在用工台账上签字确认,三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记工(监工)人宜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或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担任。
(四)用工结算要求
每月(季)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用工台账记录的用工情况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并根据用工结算单进行用工结算。用工单价需参照当地市场指导价或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用工结算单应详细记录用工事由、工时数、单位价格、总金额、出工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要有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签字确认,制单人、审批人、领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五)公开公示
每月(季)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上月(季)用工及结算情况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六)财务核算及支付
劳务用工全部纳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按业务类型分别记入对应会计科目:生产经营类用工支出记入经营支出;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公益事业类用工支出记入公益支出;防灾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的临时性用工支出记入其他支出。劳务用工支出应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记账凭证须完整附具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台账》等全套资料,做到手续完备、附件齐全。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用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用工、冒领资金、重复用工、审核不严、违规审批等违规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规资金;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程序予以停职、罢免或依法罢免资格;属于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群众监督渠道
广大群众如发现劳务用工领域存在虚假用工、冒领集体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可向村民委员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
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县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9月8日
相关文件:
关于《乌鲁木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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