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0-13 15:24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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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县政规〔2025〕10号                                                           有效性:有效

发文机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10-13

发布日期:2025-10-13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规〔202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我县露营地(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1-2015)》《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关于印发〈12个新业态监督管理任务分工〉的通知(乌党政法〔2025〕17号)》等规定,同时参照内地先进做法,结合乌鲁木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以保障游客安全舒适体验为核心,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员培训等举措,实现露营地(新业态)安全管理常态化、服务供给精细化、生态保护可持续化,打造安全规范、服务优质的露营环境,构建特色化露营服务体系,推动露营地(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需求,能够提供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自驾车旅居营地、房车营地、帐篷营地、集装箱营地、毡房营地、泡泡屋营地、太空舱营地等。相关场地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章  服务流程

第三条  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需向乡镇、村(社区)提交开办申请,由乡镇、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初步审核辖区露营地(新业态)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合法经营基础,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由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务、建设、应急管理、文旅、市监、公安、卫健等其他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对涉及食品经营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乡镇负责对不符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公安部门负责对人员住宿管理规范进行指导,落实安防措施,对涉及人员住宿的露营地(新业态),严格按照旅店业管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要求做好住宿服务;卫健部门负责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其他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后期服务监督责任。

第三章  场地选址

第四条  露营地(新业态)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河道防洪区等禁火、防洪区域,符合林草、消防、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

第五条  露营地(新业态)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服务大众的原则。在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占用河道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在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的露营地中仅用于休憩、休闲功能,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帐篷等,建议免于办理规划手续。如不能避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则应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条  露营地(新业态)设立应针对植被生长和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等特性进行科学评估,建立定期轮换制度,避免过度踩踏植被。做好植被日常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应承担露营地(新业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遵守食品卫生、防洪、防灾、燃气、用电、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被保护等要求。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加强突发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河道汛期、极端天气等突发状况的应急演练和处置。​

第八条  露营地(新业态)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露营地(新业态)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显要位置设置应急救援电话标识,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

第九条  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应强化安全防护,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护栏,通过设置防护栏划定露营活动区域,有效隔离危险地段(如陡坡、水域、交通干道)及野生动物活动区域,降低游客意外受伤风险,为游客营造安全无忧的露营环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属地管理部门:各乡镇、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引导辖区露营地(新业态)规范经营。负责露营地(新业态)的日常监督管理,初步审核辖区露营地(新业态)的场地选址是否达到选址要求,选址是否合理,是否与租赁方签订合同,是否签订专项管理协议;是否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是否购买保险,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露营地(新业态)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研判与管控责任,对露营场所、设备设施、产品以及服务等进行风险监测;是否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是否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明码标价等。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露营地(新业态)涉及的土地地类进行认定,对其选址所在的区域的地质灾害风险性提出意见,确保露营地(新业态)区域设置合理。

第十二条  林草部门负责办理露营地(新业态)涉及林草地征占用的相关手续;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管。​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露营地(新业态)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督促所在地乡(镇)落实水源地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  水务部门负责排查露营地(新业态)是否存在占用河道渠道、影响行洪泄洪等严禁区域进行经营行为,进行水务监管。​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露营地(新业态)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并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规范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进行监督验收。对露营地(新业态)涉及已建成房屋使用的情况下,房屋权属人应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督促营地经营主体合理设置露营地(新业态)垃圾箱,按时进行清运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露营地(新业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文旅部门负责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露营地(新业态)从业人员安全经营、文明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意识进行培训;督促露营地(新业态)建立游客服务须知,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发布游客安全提示。负责对露营地(新业态)涉及的经营性营业演出和高危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监管和指导。加大宣传,将露营地(新业态)等新业态与乡村旅游各业态串联,打造新业态的品牌线路。积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村,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的整治规范力度,及时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南山景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县文旅局对景区内经营的露营地(新业态)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露营地(新业态)的登记注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加强对露营地(新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露营地(新业态)的治安管理,督促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安检、巡查等工作制度,为在露营地(新业态)住宿的游客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对露营地(新业态)范围内涉及卫生许可并达到卫生许可要求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突和规范防疫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各部门对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的日常消防安全进行联合检查、日常服务及指导。

第二十三条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极端天气防范预警信息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警部门负责做好露营地(新业态)周边交通的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做好露营地(新业态)的意识形态领域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平台涉露营地(新业态)的舆情监测工作,并第一时间以舆情转办单的形式转行业单位及属地乡镇做好线下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办法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备案表

相关文件:县政规〔2025〕 10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露营地(新业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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