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县政规〔2025〕4号 有效性:有效
发文机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5-13
发布日期:2025-05-13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旅游马匹骑乘经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县政规【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乌鲁木齐县马产业,促进乡村振兴,拉动农牧民群众增收,加强对乌鲁木齐县马匹租赁经营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县旅游马匹骑乘经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县旅游马匹骑乘经营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乌鲁木齐县旅游马匹骑乘经营项目管理
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县马匹骑乘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县旅游景区内和乡镇村辖区内草原、山坡等区域。为增加旅游活动项目,以经营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骑马游览、骑乘照相等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旅游经营活动,包括马匹、马匹经营者、游客等。
第三条 马匹骑乘经营项目以旅游景区、公司、村民合作组织等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服务,遵循安全、规范、优质、合理、卫生的管理原则。其中:马匹经营点位在景区内部的由市南山景区管委会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服务指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所在景区为经营管理主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农业农村局、所在乡镇、村为服务管理的配合单位,落实属地责任。马匹经营点位在景区外的由属地乡镇落实主体负责,所在村社区落实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配合属地部门做好相关行业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马匹管理
第四条 参与旅游马匹骑乘经营的马匹,应当按照《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调出的马匹向所属乡镇兽医申报检疫,取得马匹《动物检疫合格证证明》,对新购入的马匹需按照落地检疫相关要求及时报检。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关于马属动物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马匹检疫工作,并指导乡镇、村和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马匹健康档案。
第五条 参与旅游马匹骑乘经营的马匹,必须与保险公司办理骑乘保险业务,购买事故责任险。未购买保险的马匹不得参与骑乘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参与旅游马匹骑乘经营的马匹,应经过调教和驯养,性格温顺,未经调教的生马或有踢、咬等症及未去势的公马和领驹(怀孕)的母马不应从事骑行服务,对运营中出现的问题马匹及时调训或更换。
第七条 参与旅游马匹骑乘经营的马匹,鼓励使用体形健硕、体态美观的马匹。
第八条 马匹应配备安全、美观、舒适和耐用的骑行鞍具,水勒和缰绳应柔韧结实。
第九条 参与旅游马匹骑乘经营的马匹,务必使用安全马镫,选择笼式安全马镫或侧开安全马镫,防止挂镫拖行。需配备前胸带和尾鞧,防止鞍具脱落。
第十条 保持马匹干净整洁,每日对经营马匹的鞍具、马鞍垫等进行清刷护理。要求夏季每日清理马鬃、马尾钩挂的苍耳等杂草,每周清水清洗,冬季每日进行刷马护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马匹经营者要与旅游景区、公司、村民合作社等相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后,方可从事马匹骑乘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马匹骑乘经营项目应实行明码标价,马匹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公示价格开展经营,不得出现坐地起价、临时加价等不诚信的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开展马匹骑乘经营项目,应设置与马匹数量相适应的骑马活动区,固定骑行线路。
第十四条 骑乘场所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设置售票处、休息处、物品保管处、安全服务须知牌、服务项目价目牌,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第十五条 骑行前对鞍具、衔铁、水勒和缰绳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十六条 骑行结束后,将马匹牵往指定地点固定拴好,严禁马匹随意走动或离开拴马区。
第十七条 马匹运营时间每日不超过6小时,保持适当休息,伤病马匹禁止参与运营。
第十八条 马匹骑乘经营项目在景区内经营的应接受景区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在景区外经营的应接受所属乡镇、村和所成立的相关组织、协会的管理监督,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马匹的疾病预防和定期检疫工作。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马匹经营者应具有丰富骑乘经验,具备马匹护理、基础调训、骑乘安全及紧急情况处理知识,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马匹经营者应统一着装,行为得体、文明待客、微笑服务,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原则上鼓励穿着具有民族特色服饰。
第二十一条 马匹经营者应接受旅游景区、公司、村民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服从马队的安排和调度,应按次序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得出现拉客、抢客及乱收小费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马匹经营者在岗期间,严禁出现带病上岗、饮酒后上岗行为,不得携带其他人员参与骑乘活动。
第二十三条 骑乘前,马匹经营者应向游客进行详细安全讲解,包括骑乘技巧、注意事项和紧急应对措施,协助游客佩戴马术头盔及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骑行过程中,马匹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拥堵造成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骑乘后,马匹经营者应保障游客安全下马,引导迅速撤离骑乘场地。
第二十六条 骑乘场所应设立投诉电话,对投诉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马匹骑乘项目的旅游景区、公司、村民合作社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划安全的骑乘线路,安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马匹经营者落实骑乘过程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游客骑马全过程的安全负责,保障马匹骑乘过程的人员和财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马匹租赁经营过程中在景区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具体经营人或者合作组织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马匹租赁经营过程中在景区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马匹租赁经营人、所在景区和投保保险公司,应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赔偿,景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十条 每年应对马匹骑乘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常规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的伤害或财物损失,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马匹骑乘项目的旅游景区、公司、村民合作社应根据马匹骑乘环境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督导检查,保证马匹骑乘场地与骑乘线路整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马匹经营者要注意马匹干净整洁,骑乘用具和骑乘场所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马匹的排泄物。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规范与上级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旅游马匹骑乘经营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县政规【202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