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wlmqxzfb0/2026-00006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5-06 17:07 |
| 名称 | 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区鸽子集中整治工作办法 | ||
| 文号 | 乌县政规【2024】2号 | 主题词 | 机场、净空 |
| 来源 |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净空区域内鸽类养殖及放飞对飞机飞行造成的安全隐患,确保机场飞行安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空军机场鸟击防范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重要机场周边安全保密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军地联动、内防外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长短结合、久久为功,建立健全联防联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南山机场净空条件,确保在南山机场内飞机飞行安全。
二、整治区域及目标
(一)整治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空军民航军民合用机场运行保障暂行规定》、《空军机场鸟击防范规定》等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8公里范围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动物。禁养禁放区包括水西沟镇全域,板房沟镇板房沟村五队、六队,板房沟镇天峡社区、板房沟镇合胜村三队、四队,板房沟镇灯草沟村三队,板房沟镇七工村一队、六队、七队和托里乡白建沟村。
(二)整治目标。整治区域范围设置禁养禁放区,依法依规清除禁养禁放区域内的鸽子养殖户饲养的鸽子以及鸽棚等附属设施。杜绝因饲养放飞鸽子造成撞机事件发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持良好的机场净空环境,保证飞机飞行安全。
三、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相关乡镇和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养殖的管控、监管和整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水西沟镇、板房沟镇和托里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辖区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养殖户进行宣传引导和普法教育,督促养殖户自行清理饲养的家鸽等鸟类动物,对于不自行清理鸽子的养鸽户,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等职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严防新增养鸽户等。
(三)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净空区域内的派出所和警务站积极配合乡镇开展净空专项整治工作,对于不配合整治工作,阻碍公务执行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指导有关各乡镇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殖户违建鸽舍的清理工作,做好南山机场周边的巡查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各类违法放飞鸽子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依法处置。
(五)空军乌鲁木齐场站负责评估净空保护区鸽子集中整治效果,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水西沟镇、板房沟镇、托里乡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区鸽子集中整治工作,配合乡镇做好鸽子养殖户宣传教育,普及机场净空保护知识。
四、阶段划分及重点工作
(一)宣传普法阶段(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空军机场鸟击防范工作规定》等要求发布《关于在乌鲁木齐县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养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其他物体的通告》(附后);水西沟镇、板房沟镇和托里乡按照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鸽子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向鸽子养殖户宣传普及机场净空保护知识,提高鸽子养殖户对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意识。
(二)限期整改阶段(2024年3月31日至5月15日)。水西沟镇、板房沟镇和托里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禁止饲养、放飞范围内的鸽子养殖户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养鸽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自己的鸽子,拆除鸽棚等设施。特别是对飞机飞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水西沟镇大庙村、东湾村、东梁村和托里乡白建沟村鸽子养殖户在此阶段要现行进行清理取缔,确保飞机飞行安全。
(三)强行取缔阶段(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水西沟镇、板房沟镇和托里乡人民政府负责将逾期未整改的鸽子养殖户报县人民政府,并对逾期未整改的养鸽和放飞行为进行强制取缔。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水西沟镇、板房沟镇和托里乡对逾期未清除的养鸽户进行强制清除工作。
(四)常态管控阶段(2024年6月16日后)。水西沟镇、板房沟镇和托里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禁止鸽子饲养、放飞整治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复养或放飞鸽子的养殖户,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取缔。空军乌鲁木齐场站在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组织飞机飞行时,发现飞行鸽子影响了飞机飞行安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水西沟镇、板房沟镇、托里乡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充分认识养殖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强力开展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分管领导专抓专管,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养鸽户整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日常网格巡查的重要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有关乡镇、单位要落实责任,细化任务,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时限要求,全力推进净空保护区鸽子集中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5月15日前实现南山机场净空区域内无饲养、放飞鸽子的行为,2024年6月15日前,全面实现南山机场周边禁飞鸽子的目标,2024年6月底前“回头看”,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保障飞行安全。
(三)协同作战,部门配合。有关乡镇、单位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其中水西沟镇、板房沟镇、托里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县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各尽其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注:本方案中提及的鸽子、鸽类等表述,包含影响飞行安全的所有鸟类动物。
此工作办法有效期为3年。解释权归县人民武装部。
附件:《关于在乌鲁木齐县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
养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其他物体的通告》
2024年5月6日
附件
关于在乌鲁木齐县南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养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其他物体的通告
(拟通过县零距离刊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养殖、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以及升放孔明灯、风筝、无人机等飞行物体,严重危害航空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南山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空军机场鸟击防范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机场净空保护区禁养禁放区重点村镇:水西沟镇全域,板房沟镇板房沟村五队、六队,板房沟镇天峡社区、板房沟镇合胜村三队、四队,板房沟镇灯草沟村三队,板房沟镇七工村一队、六队、七队和托里乡白建沟村。
一、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禁养禁放区内饲养、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违规饲养、放飞的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禁养禁放区内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禁养禁放区内违反规定饲养、放飞鸽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或迁移鸽子及鸽舍等附属设施,对于不自行清理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等职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拘留等措施;对造成飞行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未自行清理的家鸽等鸟类动物由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提示:航空飞行器飞行速度大,正常飞行时速一般在400-700公里/每小时,起飞、降落时速在300公里/每小时左右,如果以这个速度飞行撞到鸟类或其他物体,特别是体型较大的鸽子,所产生的撞击力通常有数吨之巨,轻则导致飞行器受损、返航,重则导致飞行事故的发生,情况严重时可能导致机毁人亡!机场周边净空区是发生鸟击航空飞行器的重灾区,必须靠大家共同来维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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