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乌鲁木齐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等 四个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11 15:22 来源:乌鲁木齐县政府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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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等

四个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来我县调研时对水资源管理利用的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水安全、水发展的重要意义,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依法规范各类用水行为,切实提高水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持续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乌鲁木齐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县城乡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乌鲁木齐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全县供水管网建设标准和建设主体不统一,水务局、建设局、各乡镇均参与供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难度较大;上世纪90年代建设的供水管网仍在利用,管线分布错综复杂,老旧管网跑冒滴漏情况严重;加之生活用水管网、设施农业和绿化灌溉供水管网未完全分离,用水时间又相对集中,水西沟水厂、板房沟水厂供水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生活供水管理体系急需完善。为持续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活用水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依法规范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乌鲁木齐县城乡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加快建设南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乌鲁木齐县“中国天然氧吧”气候标志品牌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安排部署,持续加强全县生活生产污水治理能力,依法规范管理责任,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三)、《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近几年我县大河来水持续减少,天山北麓中段及东段区域年降水量偏少,地表径流持续几年均为平水年或枯水年,导致部分小水源枯竭,加之我县水资源分布不均,呈现东西两端散而小,中间水资源配置少,造成区域性缺水情况严重。同时为保障城市用水,自2012年起乌鲁木齐河水量持续压减,部分耕地实行休耕,林地出现生态退化,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县农林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林业及生态绿化等灌溉用水,依法规范灌溉用水行为,确保灌区各级供水工程及设施良性运管维护,特制定本办法。

(四)、《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我县现有机井249眼,主要承担工业、生活和全县10万亩农林业灌溉用水保障任务,近年来“三条红线”分配地下水控制指标仅为2300万m³,远远无法满足用水需求,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供需矛盾突出。为深入落实市委主要领导调研乌鲁木齐县时提出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要求,持续加强全县地下水保护和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乌鲁木齐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

(二)《乌鲁木齐县城乡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

(四)《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四个办法已严格履行多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一)《乌鲁木齐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1)覆盖对象:全县城乡供水单位及用水户(含居民、单位、企业等)。

(2)管理范畴: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经营管理等全流程。

2、责任主体与分工

(1)政府主导:县政府负总责(首长负责制),纳入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

(2)部门协作:

水务局:统筹规划、建设与运行监管;卫健委: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每年丰/枯水期全面检测并公开结果);生态环境局:水源保护区划定与监督;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委:分责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及项目审批;其他部门(应急、公安、供电等):协同应急、执法与保障。基层参与:乡镇、村参与工程维护与水源保护。

(3)运营主体:

城镇:产权方设专业机构或委托企业管理;农村:属地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可委托专业公司运营。

3、工程管理

(1)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工程需合规审批,符合技术标准;  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2)设施保护:输水管道设保护范围(规模化工程两侧2米,小型工程1米),立界桩、围栏; 其他工程穿越供水设施需制定保护方案并补偿损害。

4、水源与水质监管

水质安全:强制设置消毒设施,水质需达国家标准; 供水单位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测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卫健委公开年度水质检测结果。

5、供水与用水管理

(1)供水义务:供水单位需签订合同,保障稳定供水;计划停水需提前24小时通知,超12小时停水须启动应急供水。

(2)用户责任:按时缴费、节约用水,禁止盗水/私改用途/破坏设施;配合计量设施维护,防漏防爆。

6、水价与收费机制

(1)定价原则:农村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听证程序),计量收费;城镇执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第二十四条)。

(2)收费管理:机械水表现场抄表,智能水表预付费;拖欠水费可加收5‰滞纳金,催缴无效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可中止供水;水费争议须立即核对,杜绝乱收费。

(二)《乌鲁木齐县城乡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1)覆盖范畴:全县生活污水(居民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及生产污水(企业、医疗、餐饮、养殖等废水)。

(2)管理内容: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监管全流程。

(3)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2、责任分工("五位一体"体系)

县政府:领导主体,负责规划制定、资金筹措,纳入党政考核。乡镇政府:责任主体,组织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及问题处置。村:落实主体,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日常巡查与村民引导。村(居)民:受益主体,负责户内设施维护,举报破坏行为。运维单位:服务主体,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建立应急机制。

3、建设管理要求

(1)规划衔接:制定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布局,衔接城镇处理设施。新建/改建房屋需同步配建雨污分流设施。

(2)建设标准: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标准,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预留污水处理用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3)运维内容:定期巡查管网、检查井、化粪池等关键设施;及时清淤疏堵,监测进出水水质水量;故障2小时内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4、设施保护与应急

(1)禁止行为:损毁设施、倾倒危废、占压设施、私改管线。

(2)应急机制:建立防汛、停电、水质异常等预案,定期演练;水质水量异常时保留数据并确保达标排放。

5、资金保障

(1)经费构成:涵盖人工、电费、检测、维修等运维成本。

(2)来源机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政府 群众 社会"多元保障;加强资金审计监管,确保透明使用。

(三)《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管理对象:全县农林灌溉活动及相关单位、个人(第二条)。

2、责任分工

县级部门:水务局:县水务部门负责农林灌溉供水的指标分配方案制定、渠首、干渠、支渠、斗渠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推广节水技术(滴灌、微灌等),监管农业/林业用水;生态环境局:灌溉水质监测;公安局:执法保障。乡镇/村:乡镇、村需负责其辖区内农林灌溉斗渠以下工程设施的建设、日常灌溉及运行维护等工作。社会资本: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自主运维。

3、用水管理核心机制

(1)指标与定额双控: 严守"三条红线",实行用水指标分配;乡镇按指标编制用水计划,县水务局统一调配。

(2)节水优先: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发展节水型农林产业;推广管道输水、滴灌等高效技术。

(3)水费制度:按方收费、预收结算":乡镇预收→财政统管→年度结算;

(4)供水监管:每日统计水量,第三方校核流量,确保数据准确。

4、设施管护要求

(1)管护主体: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负责渠首、干渠、支渠、斗渠及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乡镇/村:乡镇、村负责斗渠以下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农业农村局:监督农田水利设施。

(2)管护标准:渠道:定期清淤疏堵,保障畅通;高效节水设备:定期冲洗、更换损坏部件;田间道路/输配电:保持平整、安全供电。

(3)禁止行为:侵占工程用地、危害工程安全。

5、保障措施

(1)资金投入:多渠道筹资加强设施建设;

(2)电力支持:供电公司落实优惠电价;

(3)监督机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抽查水量统计

(四)《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1)管理对象:全县地下水资源(含取水井、坎儿井等地表以下水体)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活动。

(2)原则:政府主导、计划用水、节约优先、防止污染。

2、责任分工

县政府:负总责,统筹地下水管理。县级部门:水务局:取水工程监管与水资源调配;生态环境局:地下水污染防治(依法独立履职);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推广农业/林业节水技术(滴灌等);公安局:打击破坏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供电公司:对违规取水者依法予以断电。取水户:承担节水、计量、缴费责任。

3、管理核心机制

(1)刚性约束:严守“三条红线”,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产”,限制地下水开采总量。

(2)取水许可:取用地下水需编制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凿。

(3)精细化管理:“五个一”制度: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取水户须安装计量设施,定期检定校准。

(4)经济调控:按时缴纳水资源费;超量取水实行累进加价。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联系方式:0991-5923100

线下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2号楼负一层。

公民、法人认为本办法违反上位法的,可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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