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民政厅、公安厅、残联、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5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一)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因特殊原因2023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参保缴费的,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后,集中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覆盖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三)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四)按照《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2〕40号)分类实施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304元/人;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190元/人。对参保缴费后,动态新增的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及时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五)2024年6月30日之后申请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儿和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标准及资助参保标准不变,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2024年国家公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后,个人缴费标准为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各级财政补贴之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享受期

(一)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1.在规定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在规定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实的通知》(新医保办函〔2021〕15号)文件执行,即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新生儿出生90天之后参保缴费的,按照正常居民待遇享受期执行。

三、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期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2024年度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同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年度合并征收;财政补助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结余情况按进度划转。

(二)2024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由市财政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32元/人;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20元/人。

(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保持一致。

四、落实参保缴费责任

(一)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落实各区(县)、街道(乡镇)动员参保缴费责任,压实医疗保障部门参保登记、税务部门保费征缴、民政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责任。

(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牵头工作,调度参保进展情况;与市教育、民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等部门协调共享相关人员信息;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组织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开展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动员工作,摸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底数,形成参保目标计划,并将参保对象补入全民参保库,进行参保登记,开展参保实名制台账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障

部门传递的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开展费款收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区(县)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所属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名单,积极配合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缴费工作。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宣讲工作,为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与学校之间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提供支持。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以及民政系统开展监测的城乡低保边缘户信息;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正常享受待遇人员信息;公安部门负责开展城乡居民参保信息与户籍信息的比对工作;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信息。

五、分步分类推进参保缴费

2023年11月30日前力争完成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力争完成其他城乡居民的全员参保缴费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扩大宣传覆盖范围,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切实做好参保缴费服务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相关文件:乌医保〔2023〕36号关于做好2024年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的通知--市医保局

06.乌政办 〔2020〕59号 关于明确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乌政办【2020】59号

医保局单页四封信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度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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