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九大帮扶政策措施解读信息

乌鲁木齐县九大帮扶政策措施解读信息

乌鲁木齐县就农牧民产业帮扶、就业帮扶、金融帮扶、住房安全保障、饮水安全保障、健康帮扶、义务教育保障、其他教育帮扶、综合保障进行了走访宣传,覆盖我县6个乡镇2个管委会的农牧民朋友发放了宣传册共2万多册,涉及农牧民共5千多户,8千多牧民。通过此次宣传,我县农牧民了解在依托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下,如何能够享受相应扶持。

一、产业帮扶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根据《乌鲁木齐市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对所有合法的实际种植粮食作物进行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2.补贴条件。一是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持定作物。二是补贴耕地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深松整地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耕地质量等具依措施。三是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子以补贴,复播玉米、苜蓿不得列入补贴对象。四是补贴作物以种植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王米、青贮玉米、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一次发放补贴。五是果粮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粮食播种净面积,给予核定补贴。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常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三是已经纳入减水范围的耕地。四是违法开垦且未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补齐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后,实施小麦种植一次性补贴,对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0元;对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根据《乌鲁木齐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乌农规〔2021〕2号),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1.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乌鲁木齐市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与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一致,即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具体种类机型可以查阅新疆农机网-购置补贴专栏),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保证主要农产品生产及畜牧养殖、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国产北斗智能终端设备等农业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外的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具体操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程序执行。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智能养殖设备、蔬菜初加工成套设备等。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待自治区另行通知。

2.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自治区会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自治区将采取降低补贴标准措施,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根据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不超过2台,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10个标准棚配置。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不超过20台,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100个标准棚配置,享受中央补贴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实施范围。在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安排资金,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2.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种类。我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

4.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农业行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5.补贴标准我市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相关机械类型补贴标准。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报废补贴标准;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国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根据《乌鲁木齐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对仅有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才能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奖励。在与牧民签订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书时,要明确先履行好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才能享受国家政策。

1.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草畜平衡任务的落实。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乌鲁木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具体保险品种、金额及补贴比例按本年度乌鲁木齐市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最终确定。

1.参保对象。参保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注册地、养殖地为我区的种植和养殖的所有农户、合作社、企业。

2.保险额度及保费补贴比例。保险金额按照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种植业、养殖业平均物化成本,不超过市场价格70%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如下:

(1)牛:最高保额10000元/头,费率6%,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区(县)财政补贴5%、农牧民自筹5%。

(2)能繁母猪、育肥猪:能繁母猪最高保额1000元/头,育肥猪最高保额800元/头,费率6%,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区(县)财政补贴5%、农牧民自筹5%。

(3)羊:最高保额800元/头,费率5%,保费补贴比例:市财政补贴50%、区(县)财政补贴40%、农牧民自筹10%。

(4)大牲畜(马、驴、鹿、驼):最高保额12000元/头,费率10%,保费补贴比例:市财政补贴50%、区(县)财政补贴40%、农牧民自筹10%。

(5)设施农业:最高保额600元/座,费率10%,保费补贴比例:市财政补贴50%、区(县)财政补贴40%、农牧民自筹10%。

(6)水稻、玉米、棉花、马铃薯:玉米、水稻棉花马铃薯费率7%,其中玉米及水稻最高保额700元/亩,棉花最高保额1000元/亩、马铃薯最高保额600元/亩。油料作物费率5%,最高保额600元/亩。糖料作物费率5%,最高保额800元/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区(县)财政补贴15%、农牧民自筹20%。

3.参保应注意事项

(1)参保前,农户或投保人应详细阅读投保单上的重要明示和保险条款。阅读时,要特别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2)参保必须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填写,并在填写好的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整洁;

(3)一般以镇村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保户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投保时,农户承担的保险费须一次性缴纳。

4.农险理赔流程

报案(95518)——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公示)收集资料——理算(理算公示、签字)——核赔——支付赔款(零现金转帐直赔到户)

(1)单证收集

①出险及索赔通知书;②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收据;③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④事故证明;⑤无害化处理证明或影像材料。

(2)无害化处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明确提出“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在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没有到达事故现场时,死亡的畜禽千万不能随意处理。

二、就业帮扶

(一)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规〔2020〕1号)

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新招用脱贫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脱贫人员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创业补助

1.创业担保贷款。已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或者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基准利率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政府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3年不贴息。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脱贫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脱贫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三、金融帮扶

(一)贷款人为本县辖区脱贫户及监测户;

(二)贷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一 65 周岁(含)之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具备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有贷还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四)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五)贷款额度:户为单位,5万元以内。

(六)贴息额度:5万以内产生的利息全额贴息。

(七)贴息期限:原则上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八)续贷和展期:可续贷或展期一次,且展期或续贷截止日期最长不能超过2025年12月31日(含),续贷或展期期间继续予以财政贴息。2020 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4 次,最长借用至 2025年,展期期间原扶贫再贷款利率、发放方式等政策保持不变。

(九)农户自行写申请交至村级乡村振兴工作站---村委会开五人联查小组会研判核实并签字审批表---乡镇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农商银行审核放款。

四、住房安全保障

(一)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

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脱贫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措施

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通过房屋修缮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和和抗震不达标的农房纳入年度住房安全保障建设任务和抗震改造任务;对老弱病残等靠自身改造危房还有困难的,房屋达不到质量和安全的标准要求的,所在乡镇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兜底保障,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

(三)脱贫人口住房安全保障方式

1.农户自主改造保障住房安全。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各级地方财政补助、社会帮扶的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引导农户根据实际需求理性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者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2.集体统筹保障住房安全。鼓励采取修增加固现有闲置用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3.实施抗震改造保障住房安全。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

对已实施过农村安居等政策性保障工程,但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经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加强农村住房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通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农户房屋的安全性动态监测。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户现居住唯一住房老旧、墙体开裂或地基下沉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乡镇(管委会)扛起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联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的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安排鉴定。

五、饮水安全保障

拟退出贫困县(市)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依据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中“基本达标”为执行标准,集中式、分散式供水工程评价标准均由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水质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均达到基本达标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贫困退出标准。

水量:用水户每人每天获取水量不低于20升

用水方便程度: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供水入户,牧区、山区、边境地区可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

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水质: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合理确定水质检测指标科学开展评价。

(一)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报告中检测项数不少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16项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规定为达标。

(二)千吨万人以下、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报告中检测项数不少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14项规定指标,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三)分散式供水及牧区供水点或千人以下供水工程:饮用水应符合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视为达标。

六、健康帮扶

医疗服务相关政策

(一)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实施范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且在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需住院诊疗的农村户籍人员(含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等)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二)实施“一站式”报销结算 。已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在综合服务窗口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出院即报,不需往返二次报销。

(三)全面推进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结合“健康扶贫动态数据管理系统”和全民健康体检大数据,对辖区内的已脱贫人口大病患者,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逐人建立大病专项救治台账。

(四)做实做细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已脱贫人口签订服务协议,为已脱贫人口提供服务。进一步做实做细慢病服务管理,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类慢病患者的健康管理。

(五)继续推进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健全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以健康体检为抓手,重点关注体检结果呈阳性和疑似病例的群众,要组织对其进行确诊,对已确诊需住院治疗的,联系就诊医院、实施有效治疗;对健康高危人群,联系其所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加强已脱贫家庭面对面随访,监测并评估基础性健康指标,及时记录更新健康信息,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健康指导,防止小病变大病。

(六)建立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为已脱贫人口分类建立健康档案,将健康体检报告、家庭医生团队随访记录、住院诊疗和结算信息等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将已脱贫人口健康状况和患病信息与健康管理数据库、健康帮扶动态管理系统保持同步更新,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发现一例、救治一例,救治一例、填报一例”。

(七)转诊联动机制

1.已脱贫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时,就诊实行村卫生室首诊制。城乡居民患者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实行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就医时,首诊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的,根据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转往高一级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分级转诊机制,村卫生室上转至二级、三级医院,达到以患者为中心,提高村卫生室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分级转诊原则:小病、常见病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治,急危重症在上级医院救治。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的可能性,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优先转诊至区属相关医院。

七、义务教育保障

(一)农村幼儿园相关政策说明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教发〔2017〕66号)规定:对县域内农村所有学前三年儿童按照免保育费(380元/生/月)、免幼儿读本费(130元/生/月)和补助伙食费(22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1.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

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同时国家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凡是在乌鲁木齐县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免课本费、寄宿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2.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县域内就读的高中学生免学费(1000元/生/年)、免课本费(670元/生/年)、免住宿费。

(2)高中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申请高中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名额占学校在校生人数30%。

3.其他教育帮扶

非义务教育阶段新生资助

(1)具有乌鲁木齐县户籍,初中或高中在乌鲁木齐县就读,进入零批次、本科一批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每人进行一次性补助。(资助标准根据预算金额和奖励人数核算确定)。

(2)具有乌鲁木齐县户籍,初中或高中在乌鲁木齐县就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考取的研究生,每人进行一次性补助。(资助标准根据预算金额和奖励人数核算确定)。

(3)具有乌鲁木齐县域内学校初中学籍,当年升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并实质就读的初中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资助奖励,资助资金于当年11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分两次发放,每次每人资助500元。

(4)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根据预算金额和奖励人数核算确定)。

(二)小学、初中如何报名、休学、复学、转学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乌鲁木齐县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均为6周岁。)

第六条  区域小学新生入学。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小学新生,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小学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报名时需出具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在本学区居住的户籍、住房(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招生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时间送子女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口、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等有关证明。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一年级新生报名需提供: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若报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县域内跨区务工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务工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2.来乌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实,并经所在村、社区、片区管委会审核,报县教育基教办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学生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书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为其办理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位已满,不能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同一片区内各学校之间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八、其他教育帮扶

(一)雨露计划

1.扶持对象: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2.扶持政策:贫困家庭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每年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各地根据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确定补助标准,可按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3.扶持方式: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无论在何地就读,其家庭均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扶贫助学补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直接补给贫困家庭。

九、综合保障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乌民发规〔2021〕1号)

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

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居民,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乡镇、片区管委会应该及时受理,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自接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张榜公布后,将《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委托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批准其享受全额或差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户籍或社保关系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向兵团有关机构提出)。并提供如下材料:

1.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收入证明;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

6.失业证明;

7.申请就业情况证明;

8.离婚证明;

9.残疾证明;

10.劳动能力认定证明;

11.赡养、抚(扶)养关系证明;

12.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

13.学籍证明;

14.迁移证明;

15.民政部门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低保标准: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7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00元/人/月。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特困人员

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标准:目前城市特困人员为103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为900元/人/月。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取暖救助金

政策依据:《乌鲁木齐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实施细则》乌民发〔2022〕51号

惠及群体: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三老人员、四老人员

发放标准:救助对象采取燃气或其他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之内的,进行全额救助;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由其自行承担;采取自供暖的,为每户救助1100元(折合3吨煤)的冬炭费。

发放方式:通过发放煤炭和银行打卡发放

教育救助金

惠及群体: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低收入人群中在校学生

发放标准: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以及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等类别享受200-6000元教育救助。(小学200元/人/学年,初中300元/人/学年,高中1000元/人/学年,中专1500元/人/学年,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大一学生6000元/人/学年,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大二以上和低收入人群大学生3000元/人/学年)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膳食营养补助金

惠及群体: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在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450元/人/学期,初中540元/人/学期,高中630元/人/学期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

惠及群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月收入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因重度残疾或遭受意外,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等资金后仍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

救助标准:最高救助1000元/人

救助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基本丧葬费

惠及群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月收入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因家庭直系亲属去世,家庭无力支付基本丧葬费用的人员。

发放标准:最高救助2000元/人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991-5923137

线下咨询窗口: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3号楼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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