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2025年6月8日23时50分许,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景区内发生一起游客坠落亡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县政府领导要求,对该起事件进行调查。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南山景区管委会、文旅局、公安局、纪委监委、总工会、水西沟镇人民政府组成的“6·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件进行调查。邀请县检察院、相关技术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笔录问询、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验资料,查清了事件发生的经过,查明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提出了对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通过综合分析研判,事故调查组认定: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乌鲁木齐南山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庙尔沟景区“6·8”一般野游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擅自翻越景区防护围栏,在野外爬山过程中不慎发生坠落身亡造成的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乌鲁木齐南山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程序、消防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等内容;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力量,任命景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景区运营实际,制定2025年重要节假日运营方案,编制2025年庙尔沟景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2025年4月6日、4月20日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及签到台账齐全完整;在危险区域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编制2025年庙尔沟景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实施程序等核心内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图一

图二

图三
(五)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王*,男,汉族,41岁,身份证号:341************617,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路***号*号楼*单元****号。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6月8日22时40分许,负责景区清场工作的值班人员拜**克·南*获悉人员失联情况后,立即向景区总负责人马*·阿*坎、安全生产负责人马*提·阿**汗报告。22时50分,马*提·阿**汗第一时间向021警务站拨打报警电话,且景区立即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搜寻,021警务站人员抵达现场参与搜寻工作。23时50分许发现死者躺卧在地,已无意识,警务站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9消防救援电话,9日0时30分许120急救人员抵达并开展现场救治,119 消防救援力量同步到达,各方协同将死者抬移下山。(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2时50分,马*提·阿**汗第一时间向021警务站拨打报警电话,且景区立即组织安保人员开展搜寻,021警务站人员抵达现场参与搜寻工作。23时50分许发现死者躺卧在地,已无意识,死者妻子给死者进行心肺复苏急救。警务站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9消防救援电话,9日0时30分许120急救人员抵达并开展现场救治,经过20分钟紧急抢救,王*(死者)已无生命迹象。
(三)医疗救治情况
找到死者后,死者妻子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2025年6月9日0时30分许120到达现场并开展救治工作,经过20分钟紧急抢救,王*(死者)已无生命迹象。死亡原因:死者王*符合闭合性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马*提·阿**汗发现死者王*后,第一时间拨打 021 警务站报警电话,应急处置程序规范、响应及时。
2.发现死者后,其妻子立即对死者实施心肺复苏施救,处置及时、操作规范;021 警务站工作人员随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及 119 消防救援电话,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响应迅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王*未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其在景区已设置明确警示标志牌的情况下,擅自翻越景区防护围栏,在野外爬山过程中不慎发生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和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及事故现场资料分析,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及突发灾害等影响所致。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王*(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的文字辨识能力和认知判断能力,其在景区已设置明确警示标志牌的区域,无视安全警示和景区管理规定,私自翻越防护围栏进山攀爬,在攀爬过程中不幸坠落身亡。鉴于死者已在此次事故中身亡,综合事故实际情况,对其相关责任免于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乌鲁木齐南山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了重要节假日运作方案及景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计划;危险区域位设置了警示标志牌;死者未遵守景区规定,私自翻越景区围栏,在爬山过程中坠落身亡。建议不予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景区“6·8”一般野游坠落事故,是死者违规行为与景区管理缺位共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结合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勘查情况及事故性质,综合研判后,提炼主要教训如下,为后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提供警示:
(一)死者安全意识极度淡薄,漠视安全警示与管理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核心原因。死者王*携家属进入景区时未按规定购买门票,属于违规进入景区行为;后续擅自脱离同行人员,前往景区明确设置“游客止步”警示标识的非开放性路线登山,无视景区安全警示,对野外爬山存在的坠落、迷路等安全风险缺乏基本认知和防范意识,盲目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直接导致自身坠落身亡事故的发生。
(二)同行人员安全监护责任缺失,未履行必要的提醒和看护义务。同行的魏*燕(死者妻子)及死者父母,在死者独自前往非开放性危险区域登山时,未及时劝阻、提醒其行为的危险性,也未采取陪同、跟进等看护措施,而是返回车内等候,未能及时发现死者失联后的异常情况,延误了初期搜寻和救援时机,间接加剧了事故后果。
(三)景区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防控措施未能完全落地见效。尽管景区在非开放性路线设置了“游客止步”等警示标识,但未针对此类违规进入、擅自登山的行为,采取有效的物理防护、巡查管控等补充措施,对违规进入景区的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劝阻,对非开放性危险区域的管控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防范游客违规进入危险区域引发安全事故,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事件防范措施
乌鲁木齐南山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景区全面开展安全排查治理;在景区入口及人流量较大的区域,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对景区游客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全员安全警示大会,做到一次事故、警示全员,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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