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政策解读】

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县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乌鲁木齐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乌鲁木齐县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乌党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县、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一)推动政府机构协同高效履职

1.坚持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单位职责关系,消除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推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推动政府部门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履职尽责,清理和规范各种专班,减少从基层抽调人员,规范临聘人员使用管理。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属相关部门

  • 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边界,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治理体系、财政管理体系等重点领域改革建设,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牵头单位:县国资办;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持续深化乡镇(管委会)行政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村(社区)“139”(“1”即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主线;“3”即搭建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三大工作平台;“9”即推行党群、综合治理、宣教文体、民生保障、卫生健康、托育、养老、创业、城市管理九类服务事项)工作模式,优化基层组织体系、职能职责,合理配置资源要素,推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构建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统筹用好各类编制资源,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二)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

6.严格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梳理并公布县、乡镇(管委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职能调整情况,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和运行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各乡镇(管委会)、县属各部门

7.建立健全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清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清理和废除影响市场公平的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限制,推动“非禁即入”落地落实。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属相关部门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9.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健全预审批、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推动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自助办、一次办”,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完善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审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运行。

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10.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编制公布并动态调整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简化优化投资审批程序,全面改善投资环境。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探索推进“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将一般企业开办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属相关部门

  • 依法依规清理和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执行全市统一的证明事项清单,办理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证明事项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4.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审管联动。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公开和执法智慧监督。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监管数据汇聚共享,推动风险隐患跨区域跨部门高效核查和协同处置。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15.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形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科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探索推行“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模式。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属相关部门

(五)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16.严格执行《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制定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政务服务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深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应用,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应用融合,推动实现“一网通办”。以涉企涉民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为重点,加快推动政务服务“疆内通办”“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推出更多集成式服务主题套餐。优化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政务服务咨询、求助、建议和投诉举报作用。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属相关部门

(六)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8.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1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配套机制,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政策措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落实抽查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强化各地各部门内部审查主体责任。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努力纾解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 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 完善政策制定参与机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政策制定或重要决策安排时,广泛充分听取群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属相关部门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22.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签发、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公布等程序,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或领导审签,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23.强化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动态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规划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效期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暂行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常态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对上会议题发表审查意见。各级政府办事机构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决策意识,确保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严防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意见,注重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意见,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纳入政府部门党委(党组)巡察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委巡察组、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属相关部门参加

  •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听证座谈、调研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进行风险评估。规范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27.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时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推进行政决策规范有效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问效,对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开展评估,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定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十)完善执法体制

29.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推动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厘清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推动审批、监管、处罚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管委会)

30.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原则,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管委会)。推进乡镇(管委会)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完善乡镇(管委会)行政执法清单。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管委会)

  •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32.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执行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制度,有效发挥行政执法惩戒和警示作用。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奖励和严格保护。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4.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措施。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实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标准式样、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执行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37.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慎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政策条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支持和指导其按程序开展信用修复。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及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落实“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清单制度,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纳入监管清单。积极推进智慧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及时性,过程性和系统性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执法指导和释法普法

39.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选取案情典型、容易发生执法偏差、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行政执法案例作为指导案例,推动解决行政执法“同案不同判”问题。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过程释法普法力度,在行政执法各环节中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讲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41.健全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指引,修订完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推动应急预案覆盖全灾种、各行业。加强应急预案可行性评估,结合应急演练实际效果优化调整预案内容,提高预案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责任追究全过程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应急物资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

42.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43.强化各级各部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制定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和分级管控标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和精准管控。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及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公共舆情应对和危机沟通工作。推进预警信息发布资源整合,统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流动宣传车、乡村大喇叭等传统方式,打通风险预警“最后一公里”。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属相关部门

  •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截留扣留应急物资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方式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引导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45.完善乡镇(管委会)、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依法依规落实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制度措施,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和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管委会)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十八)加强行政调解

46.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人社、民政、卫健、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文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室。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7.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原则,在调解工作中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当事人诉讼权利。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有序推进行政裁决

48.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适用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二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49.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原则,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加快实现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形成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提供咨询。复议机构定期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反映依法行政共性问题的典型案件,加强被纠错案件的研判分析,发挥行政复议“以案治本”功能。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 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100%。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督察、约谈、考核等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等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年度报告和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述法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行政争议诉前协商,提高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比重。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

  • 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建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制度,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按期办复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属相关部门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二十二)发挥各类监督作用

  • 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政府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实现权力监督全覆盖、无缝隙。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头领衔督办重点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组;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部门

  • 强化政府系统权力自我监督、自我制约,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市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措施,完善容错纠错保护机制,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等县属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政府督查职能

  • 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构建完善督查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任务、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持续改进督查方式,开展“互联网+督查”工作,推动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基层减负要求,从严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杜绝重复督查、多头督查。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监督

  • 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等突出问题。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考核、考评直接、间接或变相挂钩。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2024年年底前建成县、乡镇(管委会)全覆盖的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五)全面推动政务公开

  • 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依法予以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乡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标准化建设,研究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大力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的窗口平台主渠道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立足乌鲁木齐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稳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乡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二十六)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和承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认真履行,不得以政府换届和领导人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或不实际履行承诺。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投资方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协商,对投资人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县属相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 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乌鲁木齐)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失信责任追究,严厉惩治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政府失信行为。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大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各乡镇(管委会)

九、健立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

(二十七)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 推进智慧县城建设,加强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医疗健康、公共安全等信息化服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县城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探索建立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运行“一网协同”、经济社会治理“一网统管”。

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 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避免重复分散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政务服务移动端标准化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办事渠道。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属相关部门

(二十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

  • 健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打通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环保、司法、水电气等领域信息壁垒。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和标准化应用,逐步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

牵头单位:县政府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属相关部门

  • 加强对大数据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发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国产密码等技术手段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智能辅助作用。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推动乌鲁木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新疆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

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压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

  • 各级党委要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主动向党委报告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点任务亲自研究谋划、重大事项亲自推动落实、关键问题亲自协调解决,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 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堵点难点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与责任单位的沟通对接,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抓具体、抓深入、抓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靠前、积极作为,全力配合牵头单位推进各项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三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 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示范带发展、以创建促提升,激发法治政府建设内生动力。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细化完善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等9个方面100项指标任务。综合运用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互联网+督察”等方式,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乡镇(管委会)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单位督察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前,县、乡镇(管委会)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乡镇(管委会)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每年4月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 各级党委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法治建设年度考核,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督察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通报表扬,对思想不重视、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三十一)加强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

  •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将宪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清单,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县、乡镇(管委会)政府及部门按照要求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县、乡镇(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县、乡镇(管委会)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制定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重点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力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培训。突出抓好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和初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专项培训。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专业力量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2025年年底前,县党政机关实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全覆盖,乡镇(管委会)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县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管委会)

  • 畅通执法、司法部门优秀干部交流渠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更多法治专业人才支持。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县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加强县政府及部门单位法治机构建设,优化法治队伍结构,确保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相适应。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夯实基层法治建设根基。

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乡镇(管委会)、县属相关部门

2022年7月1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县党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2023年乌鲁木齐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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