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县人民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梅孔卿,职务:局长
受托单位: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县人民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哈孜·阿哈他依,职务:局长
为规范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2023年9月13日召开的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会议决议由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乌鲁木齐县全县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乌鲁木齐县全县辖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权限名称:行使乌鲁木齐县全县辖区范围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具体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法、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执法过程中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负责予以解答。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问题,受托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8、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2023 年 12月 1日至 2024年 5月 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