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办公地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于永钢;

(二)行政执法证:王博、宋孔来、李丽、陈磊、杨新宁;

(三)法制审核人员:于永钢。

三、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部门规章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企业年金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

1.依计划、方案、举报、交办等启动执法程序;

2.编制检查方案、印发检查通知;

3.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4.调查终结,制作检查专报或案件终结报告;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行政处罚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投诉举报电话

0991-5923033

附件:

1.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图

2.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3.乌鲁木齐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乌鲁木齐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科室/单位 执法范围 执法证编号
1 王博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乌鲁木齐县 310108130004
2 宋孔来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乌鲁木齐县 31010813003
3 李丽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乌鲁木齐县 31010813010
4 陈磊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乌鲁木齐县 31010813011
5 杨新宁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乌鲁木齐县 310108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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