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办公地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于永钢;
(二)行政执法证:王博、宋孔来、李丽、陈磊、杨新宁;
(三)法制审核人员:于永钢。
三、主要行政执法职责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部门规章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企业年金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
1.依计划、方案、举报、交办等启动执法程序;
2.编制检查方案、印发检查通知;
3.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4.调查终结,制作检查专报或案件终结报告;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行政处罚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投诉举报电话
0991-5923033
附件:
1.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图
2.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3.乌鲁木齐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乌鲁木齐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科室/单位 | 执法范围 | 执法证编号 |
1 | 王博 |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乌鲁木齐县 | 310108130004 |
2 | 宋孔来 |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 乌鲁木齐县 | 31010813003 |
3 | 李丽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 乌鲁木齐县 | 31010813010 |
4 | 陈磊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 乌鲁木齐县 | 31010813011 |
5 | 杨新宁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 乌鲁木齐县 | 31010813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