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学前免费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乌鲁木齐县学前免费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教育惠民工程,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95号)及《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乌教发〔2017〕66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在南疆四地州实现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的意见>等四个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49号)、《关于推进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5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95号)及《乌鲁木齐市免费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暂行)》(乌教发〔2017〕66号)文件要求,乌鲁木齐县实施城乡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分两步推进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第一步,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对辖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全面实施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基础上,对辖区城镇学前两年在园幼儿(幼儿园大班、中班在园幼儿)实施补助保教费、幼儿读本费和采暖费政策。第二步,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县城镇学前免费教育由2年延长至3年,实现乌鲁木齐县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第二章 学前免费教育的对象及执行办法

第三条乌鲁木齐县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的对象为乌鲁木齐市户籍年满3周岁及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在园适龄儿童;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年满3周岁及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的在园适龄儿童:

1.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在乌鲁木齐市居住3年以上。需提供在乌鲁木齐居住证,居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2.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须在乌鲁木齐市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乌鲁木齐务工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劳动合同的需在社区开具证明。

3.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按照规定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3年以上,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享受本政策后,幼儿在园期间监护人须持续缴纳本市社保)。

4.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需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随迁幼儿享受本市户籍待遇。

第四条对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实行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对本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举办的农村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按照保教费和伙食费600元/生/月、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公办幼儿园采暖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足额补齐)。对城镇学前儿童实行补助保教费、幼儿读本费和采暖费政策。对本县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举办的城镇幼儿园按照保教费600元/生/月(公办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单独核算)、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9个月计算,免费金额合计5650元/生/年。寒暑假共计3个月,财政不予补助。对寒暑假期间因家长入托需求而产生的保教费等费用,幼儿园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辖区农村在园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按3个学年计算。2017年秋季学期起,城镇在园大班幼儿补助1个学年,中班在园幼儿补助2个学年。2018年秋季学期起,城镇在园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按3个学年计算。

财政补助的9个月中,符合免费政策要求的幼儿若整月未出勤,虚占学位的,该月不予补助。

第五条未定级的幼儿园不予补助,超出分级最高限价的幼儿园不予补助。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对不符合享受学前免费教育政策的幼儿,幼儿园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读本费、伙食费。

(一)与乌鲁木齐县教育局签订协议的民办幼儿园要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以下最高限价规定:

1.一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2.二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800元;

3.三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600元。

(二)伙食费按照《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7】726号)文件执行。

(三)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发改部门有关规定,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发改部门政策执行。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与幼儿园核对确认幼儿入园考勤信息。

第三章 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幼儿园保教费5400元/生/年(600元/月*9月),支出范围:水电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职工培训费,以及人员工资和社保缴费等费用开支,农村幼儿园还包括伙食补助费(伙食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县教育局结合实际确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支出。

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支出范围:幼儿读本、教师用书、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学资料包及教学光盘等。

暖气费120元/生/年,主要用于幼儿园冬季采暖相关支出。

第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县教育局与已完成评估定级的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承担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并执行分级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由双方于每年秋季开学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县教育局于每年8月向社会公示签订协议的幼儿园名单。发布招生通告,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办法,说明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

(三)在规定的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幼儿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幼儿园组织园内幼儿提交相关材料,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户口簿(含身份证号)原件及2份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户口簿(含身份证号)、父(母)居住证、父(母)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父(母)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经初审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还相关材料原件,留存相应复印件,并在园内对符合条件幼儿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教育局审核。

(四)县教育局对幼儿园申报的补助对象、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于幼儿报到注册前反馈幼儿园,同时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并抄报市教育局。幼儿园在报到注册时,根据县教育局的审核结果,按照与县教育局签订协议、发改部门收费文件的规定对相关幼儿收取费用。

(五)县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幼儿名册及相关材料,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退还县教育局留存,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拨财政补助经费,并审批相关项目预算。

(六)幼儿园每年应按规定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经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每学期末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幼儿情况进行复查,并于放假前两周内将相关幼儿名册、变动情况说明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教育局。每年两个学期,按每一学期拨付一次经费,开学前一个月核算,开学时经费拨付到位。

(七)县教育局对幼儿园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放假前一周内将有关幼儿名册、变动情况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同时抄报市教育局。

(八)县财政局复核相关材料,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对各幼儿园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第十条  县财政局将本县应承担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实行法定代表人、园长负责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制定财政补助对象审核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准确审核补助对象,不瞒报、不漏报。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委托协议书、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补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类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要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开设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县教育局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幼儿园幼儿注册信息系统,确保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经发改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同时执行分级最高限价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将相应扣减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县财政、教育部门不定期对财政补助对象证明材料、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追缴或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学前免费教育的师资配备与补充

第十六条  县教育、人社、编制部门要按照”两教一保”地要求做好学前教师岗位需求安排计划,用好国家学前双语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新疆学前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需招聘一批学前教师。

第十七条  扩大自主招聘,以政府购买岗位、财政自聘等多种方式,补充幼儿园保教岗位。坚持统一标准,完善教师公开招聘管理办法,通过专场招聘、定向招聘等方式,改善教师招聘结构,确保招聘一个、合格一个、管用一个。

第十八条  盘活教师存量资源,从不适应双语教学岗位的教师中遴选部分人员,经培训后充实到农村双语幼儿园保教岗位。

第十九条  选优配强新园(点)师资。要按照“新老搭配、民汉结对”原则,统筹配备新建幼儿园师资。严把教师入口关,新聘教师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选优配强园长,为每个新办园所选派1名具有丰富学前教育经验的园长(负责人)。抓好学前双语教师培训,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市、区县、校五级培训体系,开展学前教师存量培训;利用寒暑假,做好支教干部、新招录教师以及保育员、厨师、保安等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合格上岗。

第二十条  普及和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摆在重要位置,规范教师教学用语,以口语交流为突破口,营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园所文化建设,着力提升幼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定向包联工作。采取“以城带乡、以老带新、民汉结对、专兼搭配”等方式,实施区域内小学和幼儿园结对帮扶、老园与新园结对帮扶、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全覆盖包联农村幼儿园,以示范教学、观摩学习、送教入园、技能大赛等各种形式,促进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延伸。实施新入职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幼儿园支教。

第二十二条  落实教师待遇和保障条件。关心爱护幼儿教师,落实提高教师待遇有关政策,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乌党办发〔2017〕9号)中“关于村医和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职称参照事业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执行”的政策,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生活条件,以优惠的政策、优厚的条件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学前教育。新招聘的学前教师与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并享受当地津补贴政策。可参照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为幼儿园专任教师发放班主任津贴。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和支教干部食宿、交通和安全保障,强化服务管理。

第五章  学前免费教育措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导评估长效机制,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协议幼儿园补助资金使用、师资水平、保教质量、管理水平和依法办园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督导结果作为奖励惩戒、责任追究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确保幼儿园免费补助资金规范使用,保教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规范幼儿园等级评估制度。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5〕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辖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一、二、三级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评定等级满两年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定上一等级。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教〔2017〕117号)、《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7〕726号)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要设置固定的收费公示栏,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规范课程和教材管理。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自治区双语幼儿园课程设置相关要求设置课程,建立完善课程体系。突出国语教学,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幼儿一日生活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做到幼儿园国语教学全覆盖。严格使用教材,统一使用自治区党委审定的幼儿读本和教师用书,任何幼儿园不得随意选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外的教学用书、幼儿读物。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或教辅教材。幼儿园教师应使用教师指导用书、教师参考用书,科学指导幼儿活动和游戏。幼儿园可根据教育需要,添置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幼儿图画书或绘本,也可根据条件开辟幼儿阅览室,培养幼儿阅读兴趣和习惯。幼儿园活动室、幼儿阅览室不得摆放不适合幼儿的图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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