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电话:5922458
办公时间(工作日):10:30--13:30 15:30--18:30
负责人:蒋磊
乌鲁木齐县建设局(乌鲁木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有关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及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承担权限内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人防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储备和申报立项工作;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协调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讯)、消防、交通设施等工程同步建设工作。
(四)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五)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权限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勘察设计活动;负责人防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六)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其他各项保障方案;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参与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专项演习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八)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利用人民防空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和应急支援工作。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合作推进工作及合作期内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以及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负责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推广实施。
(十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共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权限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负责权限内城市公共照明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及公共照明、景观灯光等亮化、美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权限内城市垃圾清运许可工作;负责对城乡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工作;参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供热经营和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工作;制定城乡燃气、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推进城乡管理数字化工作,负责编制城乡管理信息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乡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
(十六)负责编制城乡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引导、推进城乡管理公共服务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十七)负责编制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维护费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十八)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九)承担全县房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产测绘成果的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房地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片区管委会物业监管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武装部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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