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乌鲁木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日期:2024-02-05 11:1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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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电话:5905197

办公时间(工作日):10:30--13:30 15:30--18:30

负责人:刘霞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乌鲁木齐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承办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四)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以及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

(五)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自治区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有机衔接。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职能转变。

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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