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县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我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消防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县安全生产消防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消减委会”)负责,承办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安消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
(1)承担乌鲁木齐县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专家组
根据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对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以县安消减委会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监测预警部门主要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气象局。
3.1.2乌鲁木齐县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和动物疫病信息和草原火灾等信息数据,应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安消减委会。县人民政府或县安消减委会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及时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3.2预警响应
3.2.1根据气象、地理等条件发布预警信息,县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各景区、旅游区检查卡口前置,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人员分流,预警达到一定等级时,适时关闭景区、旅游区;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县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人民政府、县安消减委会和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宣布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专项指挥部。3级以上地震信息第一时间电话报告,10分钟内报送。
(2)对造成 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3)灾情续报。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两级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灾情核报。乡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受灾各区县灾情数据)。
4.1.2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乡镇向县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县应急管理局汇总灾情数据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种类、灾害过程、灾害特点、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场情景描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4.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县属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4灾情发布
受灾地人民政府或县安消减委会按照县委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安消减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Ⅰ、Ⅱ、Ⅲ、Ⅳ级共四个等级, Ⅰ级最高。
我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或3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消减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消减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由县安消减委主任审定后,启动Ⅰ级响应状态,同时报市安消减委。
5.1.3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我县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消减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消减委会总指挥组织召开会商会,县安消减委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安消减委会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在应急救灾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并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基层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乡镇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助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基层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助组:负责救灾捐助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助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助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助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4)灾情发生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积极申请乌鲁木齐市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立即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 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5)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7)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9)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改委(工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县建设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应急评估、修复和重建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供水应急保障工作;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0)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县民政局广泛引导动员我县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法有序支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乌鲁木齐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慈善募捐活动,及时对外公布募捐账号、热线电话、募捐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定期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1)灾情稳定后,县安消减委会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安消减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安消减委办向县安消减委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县安消减委主任适时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报市减灾委。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 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以上、1000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8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消减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消减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县安消减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状态,同时报市安消减委。
5.2.3响应措施
县安消减委会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消减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应急救灾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助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基层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基层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助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受灾地区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救灾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助组:负责救灾捐助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助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助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助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灾情发生后,立即与受灾乡镇、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灾害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后,县安消减委会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积极申请乌鲁木齐市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立即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6)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7)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8)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10)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11)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2)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县民政局广泛引导动员我市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法有序支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慈善募捐活动,及时对外公布募捐账号、热线电话、募捐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定期公布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3)灾情稳定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县安消减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 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4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以上、3%以下,或1200人以上、18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消减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安消减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安消减委副主任审批启动,同时报市安消减委办公室。
5.3.3响应措施
由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消减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建立与受灾乡镇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
(3)灾情发生后,县安消减委会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迅速组织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及时申请乌鲁木齐市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立即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 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7)县卫健委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乌鲁木齐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安消减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间或10户以上、50间或2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以上、2%以下,或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消减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安消减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由县安消减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启动,并报市安消减委办公室。
5.4.3响应措施
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消减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立即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迅速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安消减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评估救助需求
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需求。
6.1.2拨付救助资金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负责解决群众因灾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2.1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初应指导乡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赴灾区对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开展抽样调查,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每年9月底,乡镇应当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乡镇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釆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要求通报冬春救助情况,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釆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乡镇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乡镇应在灾情稳定后3日内将本地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6日内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
6.3.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后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乡镇实际,由受灾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根据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灾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乡镇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任务。
6.3.5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县人民政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等各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7县建设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安排我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县、乡镇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我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加大拨付力度。
7.1.4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申请中央、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乡镇未先安排资金的,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县财政局可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分级负担比例,先行安排一部分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补助资金。
7.1.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级、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统筹规则,科学建设,完善功能。
7.2.2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需要,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2.3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4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5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县发改委协调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乡镇及县属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县、乡镇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配套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县、乡镇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发改、卫健、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建设、生态环境、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助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7.7.2加快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8宣传和培训
7.8.1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本预案纳入专项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大风、冰雹、雪灾、低温、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区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演练
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协同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消减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发布的《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政发〔202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1-2乌鲁木齐县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 附件1
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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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分级 | 死亡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口 | |||||||||||||||||
|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 需救助人口数量(人) | ||||||||||||||||||||
| 国家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国家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国家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国家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国家标准 | 自治区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Ⅳ级 | 20-50人 | 10-20人 | 5-10人 | 10万- 50万人 |
2000-1万人 | 1000-2000人 | 50-100 | 1万-10万间或3000-3万户 | 2000-5000间或700-1500户 | 1000-2000间或500-700户 | 25-50间或10户-20户 | 15%-20% | 8%-10% | 5%-8% | 1%-2% | 100万-200万 | 10-20万 | 1-2万 | 600-1200 | ||
| Ⅲ级 | 50-100人 | 20-30人 | 10-20人 | 1-3人 | 50万-100万人 | 1万-3万人 | 2000-1万人 | 100-500 | 10万-20万间或3万-7万户 | 5000-3万间或1500-1万户 | 2000-5000间或700-1500户 | 50-400间或20户-200户 | 20%-25% | 10%-15% | 8%-10% | 2%-3% | 200万-300万 | 20-50万 | 2-5万 | 1200-1800 | |
| Ⅱ级 | 100-200人 | 30-80人 | 20-30人 | 3-5人 | 100万-200万人 | 3万-8万人 | 500-1000人 | 500-1000 | 20万-30万间或7万-10万户 | 3万-6万间或1万-2万户 | 400-1000万间或200-500户 | 400-1000间或200户-500户 | 25%-30% | 15%-20% | 10%-15% | 3%-5% | 300万-400万 | 50万-100万 | 5-10万 | 1800-3000 | |
| Ⅰ级 | 200人以上 | 80人以上 | 30人以上 | 5人以上 | 200万人以上 | 8万人以上 | 3万人以上 | 1000人以上 | 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 6万间或2万户以上 | 3万-6万间或1万-2万户 | 1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15%-20% | 5%以上 | 400万以上 | 100万以上 | 10万人以上 | 3000人以上 | |
附件2
乌鲁木齐县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安全生产消防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是乌鲁木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县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乌鲁木齐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安消减委办:组织、协调应急管理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应急管理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县级应急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质的采购、储备工作;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负责审批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灾区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场所防灾减灾宣传和应急预案的监督工作,协调处理防灾减灾有关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县管主要河流、水库实施防汛调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对灾后水利设施进行修复和重建。
县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现场应急支援、人员疏散救护安置和紧急转移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郊大队:负责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自治区、市、县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指导乌鲁木齐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负责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重建工作;协助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物的应急评估、修复和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区现场应急支援、人员疏散救护安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疏散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和城乡公共交通保障有关设施。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作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动物遭受疫病、草场病虫鼠害、草场火灾等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协调组织重灾区畜牧业防灾应急饲料调配,保障市场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按政府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等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立项资助防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县文旅局: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等阵地引领作用,有效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技能。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震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震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安生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等保障工作。
县科协:负责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技能。
团县委:动员全县青年志愿者及团员青年有序参与抗灾救灾、救灾捐赠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负责燃气管线抢修工作的开工备案。
国网乌鲁木齐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应工作。
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移动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联通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抢险的通讯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人员搜救,参与抢险救灾活动。
《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处置,以及需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行业专项应急预案,如交通、建筑、特种设备、燃气、供水、危险化学品、城市轨道交通、电网等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启动相应行业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健康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由乌鲁木齐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事故分级
1.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本预案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 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 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 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体系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在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多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在事故现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执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成立现场临时党支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构成: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急专家组。
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和安消减委办在事故应急条件下,自动转化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1。
2.2主要职责
2.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县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跨部门、跨乡(镇)的紧急增援;组织协调县森林消防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贯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做好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总指挥:全面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汇集各方意见,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确定应急救援方案;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有关规定,综合分析研判专家的建议,及时下达救援指令。
副总指挥:落实总指挥的指令,协助总指挥落实应急指挥的具体工作;在总指挥无法履职时,受总指挥委托全面行使总指挥的职责。
2.2.2应急专家组职责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根据事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建议;研究分析事故发展演变态势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2.2.3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2-2)
2.2.4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及临时党支部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组。(工作组及其职责见附件2-3)
现场临时党支部: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发挥党员的率先垂范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形成组织有力、抢险有序的战斗力。
3预防预警机制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3.2事故预警
(1)县应急管理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991
—592144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2)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对辖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的体系,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2.1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发布平台等方式发布。
3.2.3预警行动
(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收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判、确定应急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增援。
(2)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有可能扩大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分析事故信息,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会商研判结果,通知有关部门、企业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准备工作。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按直报系统程序接收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指令。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 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30分钟内报告县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乡(镇)政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2-4。
4.1.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4.2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发生在本县范围内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程序。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应急响应启动
(1)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经核实调查后,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
(3)开通与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技术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或增援;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为现场应急指挥或专业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做好事故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办理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4.2县属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属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4.3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的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办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5。
4.4.4指挥和协调
进入生产安全事故响应阶段,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各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立即按照预案组织、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中央、自治区、市、兵团驻乌县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该单位应请求其总部调动相关资源,并配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现场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工作组,实施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抑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
(2)治安警戒和运输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3)现场检测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对重要装置、设施造成重大损坏或者有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环境污染可能的,技术监测组进行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负责进行观察、监测,对重要基础设施装置逐个确定安全类别。观察、监测点的数量、类别和监测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现场监控与处置
技术检测组应密切监控、分析事故现场事态发展变化,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或发现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指挥部根据现场监测反馈,及时作出应急队伍紧急撤离现场决定。
现场处置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技术力量、救援队伍和相关设备、设施等进行抢险,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应急防控及人员疏散,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县卫健部门负责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健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县医疗卫生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7)群众的安全防护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8)物资调集征用
为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当应急响应行动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及其影响时,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发出社会动员令。社会力量动员的范围包括:市民、企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志愿者团体与人员、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社会保险福利机构、慈善组织和其他力量等。
社会动员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慈善组织动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参加应急的民兵预备役和志愿者团体、人员,接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在专业应急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应急行动。
4.6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经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由县委宣传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发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委宣传部牵头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县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控。
4.7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确认后提出建议,县委、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启动响应的单位宣布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回复、污染物处置、人员
安置补偿、物资征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社、卫健、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助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负责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分析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在救援结束时限内形成总结报告,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5.4事故调查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恢复重建
事故发生地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争取市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区域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委、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对于专用通信网的单位,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消减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消减委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
6.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包括各行业领域企业依法建立的专(兼)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依托乌尉高速项目、S103省道项目、新疆兴陶大北矿业、西部石油管道乌鲁木齐作业区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交通运输、城镇燃气、城市建设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县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3应急技术力量储备和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4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或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和原材料。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县应急管理局应定期检查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及各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装备、物资保障情况。
6.5应急经费保障
县、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预算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应急装备购置、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的资金。应急经费优先在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等的经费需求。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其他保障
6.6.1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6.2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急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科学、规范的参与应急救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6.3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避难人员需要的安全蔽护场所。
县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城乡综合减灾救灾防灾要求,合理布局紧急避难场所。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疏散时间长需要建设简易住房的,县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提供简易住房的建设方案、技术措施并指导建设。
6.6.4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及时在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在组织救援和疏散的同时,按照职责履行现场治安保障责任,维护现场秩序,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防止并严惩哄抢物品、破坏财产、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确保重点单位、重要设备设施、重要财产的安全以及救援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次生、衍生社会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7预案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急事故应急救援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区域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应急素质。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预案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三个必须”的原则,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县安消减委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内容列入本县党政干部培训。
(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经营企业救护队培训的监督指导工作。有关单位加强本企业救护队的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3)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尤其是企业与应急队伍衔接的培训。
(4)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及团员青年参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每 2年组织一次全县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预案修订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依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并报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7.6预案实施
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2-2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3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2-4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2-5乌鲁木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安消减委会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工矿商贸(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协调、演练组织及管理实施,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人员和普通货物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及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涉事工作部门、乡(镇)做好事故信息的准确发布。
县委网信办:负责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共同做好网上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管控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到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长输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配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负责检查、督促商贸行业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较大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协调组织移动、电信、联通协助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或参加相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供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拟定职责范围内公路和城镇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本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公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力;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输车辆。
县卫健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协助统计救治伤亡人员情况。
县气象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参加有关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行业专家预测环境影响范围,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牵头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指导、监督各乡(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制定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加有关水利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供水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
县教育局:指导教育系统监管的单位、机构和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应急处置事宜,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应急预案;参加本行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加所属单位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加农业行业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应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或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等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县人社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工伤认定,委托伤残鉴定,保障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民政局: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做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应急救援的社会、个人捐赠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维护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害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人道援助工作。
团县委:负责动员全县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等救援力量,科学、规范地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军队及民兵预备役开展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郊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维护负责。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救援、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
国网乌鲁木齐县供电公司:保障事故抢险、抢修现场应急电源的提供和不间断供给;负责处置公司所属电网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县安消减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附件 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组。
现场临时党支部: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发挥党员的率先垂范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形成组织有力、抢险有序的战斗力。
综合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由事发地政府、县人武部和事发单位组成。
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装备等资源调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处置组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郊大队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设施设备,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实施伤员营救、抢险排险、现场维护、控制危险源等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医疗救护组
县卫健委牵头负责,由 120急救中心、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和行业专家对现场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将伤员转运至医院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卫生处置,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传染疾病和疫情的发生、蔓延。
治安秩序组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郊大队、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展开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救援保障组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由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国网乌鲁木齐县供电公司组成。
迅速组织交通运力运送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确保救援通道畅通;电力、通讯线路、设施遭损坏时,立即开通备用应急电源、通讯设备,尽快恢复被损坏的电力、通讯设施、设备,确保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抢险救援所需的电力及通讯。
转移安置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由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及事发单位组成。
迅速组织受影响、威胁的群众紧急撤离或转移,调集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如帐篷、食品等),全力落实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县红十字会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善后处置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由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事发单位组成。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政策宣传、社会稳定、慰问安抚、事故赔偿、伤残优抚、秩序恢复以及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新闻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由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各新闻媒体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工作。
技术监测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由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委、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组成。
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及技术力量对事发区域的设施、设备安全和气象、环境、水质等数据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地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预防整治方案。
事故调查组
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由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
负责搜集现场证据和材料,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发生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提出今后防范措施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社会救援力量动员组
由团县委、工会、民政、志愿者组成,作为专业应急队伍的辅助力量,参与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4

附件 5

关联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