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乌鲁木齐县食品经营者散装食品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除散装食品经营环节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散装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如下提醒:

一、散装食品的管理要求

1、食品销售者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亮证经营,许可范围含有散装食品经营。

2、散装食品销售者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留存进货凭证、建立记录齐全的进货查验台账,所销售的散装食品质量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追溯。

3、散装食品应分区分类销售,并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4、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操作时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等防护用品,并做到头发不外露。

5、散装食品销售者必须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信息要明确并易于消费者理解。及时更换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确保在售散装食品与标注信息一致。

6、不得新货旧货混着卖,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7、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需配备防蝇、防尘、防鼠等措施,实行覆盖销售,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8、需配备专门售货工具,售卖工具要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需配备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9、贮存散装食品要达到隔墙离地、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直接入口散装食品要落实“三防”等措施。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散装食品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10、散装食品及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有害有毒、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1、过期变质散装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尤其是易过期变质的如烧卤熟肉等按要求贮存及过期变质后下架处理。

12、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二、散装食品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标签标识不规范。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标识的内容漏标、少标、错标、不按规范标注等。

2.利用标签标识造假。主要是未标注生产日期(用包装日期混淆概念)、延长保质期、涂改标签等。

3.食品贮存、陈列不规范。可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盛放容器上没有防尘防蝇等防护设施,没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4.销售环节私自分装、更换包装等行为。主要包括在食品销售环节对预包装食品进行私自分装以及非法变更原包装标识信息等违法行为。

5.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无效。部分食品经营者实际从事经营行为与许可证主营(兼营)项目不相符。

三、购买散装食品时要注意

一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销售环境是否整洁干净,是否使用了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以及散装食品区前是否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

二是销售人员是否有严格的销售规范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是否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三是仔细查看标签标识,对于无标签或标识食品名称、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不全的食品,未在食品标签标明贮存温度存放的食品要慎重选购。

此外,要索取和保存购物凭证,便于发现食品在保质期内发生问题时及时和经销商联系。

希望广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如发现相关经营者有上述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我县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