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金发〔201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新处非发电〔2018〕2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处非办”)为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单位(举报奖励电话:0991-4168026),受理举报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通讯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3号楼606室。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单位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乌鲁木齐市处非办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处非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乌鲁木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地区的案件,经上报请示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经核查属实的,乌鲁木齐市处非办应当会同相关处非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乌鲁木齐市处非办会同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审计局等相关处非成员单位组成举报线索奖励审核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案件奖励经费根据每年专项工作小组按实施细则最终认定的线索情况,以专项奖励经费的方式予以安排,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乌鲁木齐市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乌鲁木齐市处非办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乌鲁木齐市处非办负责统一协调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各处非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处非办负责解释。乌鲁木齐市其他各处非成员单位应结合辖区或自身主管行业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其他通信地址、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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