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439号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全面提高我市孤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民发〔201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造条件、创新机制建立完善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福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关注帮助的福利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儿童为本,服务孤儿的原则;

2.坚持孤儿保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4.坚持福利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谭成贵 副市长

副组长:李彦君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陈红瑛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汉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荣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城管委副主任

杨 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谦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 剑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新伟 市广电局副局长

李文富 市卫生局副局长

方 强 市计生委副主任

哈布力·叶更巴义 市农牧局副局长

陶红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艾尼瓦尔·尼衣木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 菁 市房产局副局长

方 勇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英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建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昔奋峰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郑新利 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毛明·依明 团市委副书记

王 侠 市妇联副主席

范庆儒 市残联副理事长

玉素甫·加帕尔 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

霍 宏 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刘 莉 市建委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孤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刘荣华 (兼)

成 员:曾艳峰 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刘力莉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陈 林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李 红 市人社局就业处处长

胡小兵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 波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王玉良 市房产局房产处处长

张富军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如发生人员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自行接替补上,不再另行发文。

四、孤儿的认定和审批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同时符合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在本市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及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

根据孤儿居住地和供养方式不同,分为机构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机构供养孤儿是指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由亲属养育或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孤儿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一)发放起始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补发时间从2010年1月起计算。在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同时,其不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标准。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福利机构孤儿生活费由市财政保障,散居孤儿生活费由区(县)财政保障。

(三)资金发放。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月核拨,由区(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核拨。各区(县)民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底社会散居或集中供养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民政局。

(四)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规范发放程序,严格核定孤儿数量。区(县)民政部门或孤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市、区两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六、孤儿的户口、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及就业保障

(一)妥善解决孤儿户口。

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将孤儿户口审批落户在所属辖区的集体户。

乌鲁木齐SOS儿童村招收孤儿应从严控制,孤儿接收需经市民政局批准。

社会散居孤儿未落户的,辖区公安机关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孤儿因监护人变动,需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尽快办理。

(二)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所在福利机构、各区(县)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按“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规定予以供养。

对孤儿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依法收养、查找到父母、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或散居孤儿年满18周岁且不再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停止孤儿保障待遇。上述对象停止孤儿保障待遇后,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暂时性监护责任,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其生活无着期间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由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未成年人,送入方应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协议,待未成年人父母服刑期满或者重新得到生活依靠后由送入方领回交由其监护人。

(三)切实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将本辖区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孤儿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因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全额解决。

残疾孤儿无条件纳入国家、自治区及各类慈善组织救助医疗康复项目。

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医院、诊所、卫生所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四)积极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在公立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公立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社会散居孤儿;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

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机构内孤儿由福利机构承担。

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乌鲁木齐SOS儿童村、市儿童福利院孤儿就学,由教育部门按照其寄养点就近优先安排入学,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拒收。

(五)多渠道扶持成年孤儿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和进城务工农村孤儿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求职登记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孤儿,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六)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

孤儿成年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根据其经济能力,取得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

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孤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优先安排。

七、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孤儿福利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保障政策。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二)列入规划,加大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基本生活费发放。要制定儿童福利机构用水、用电、天然气、采暖等优惠政策。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各部门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春节、古尔邦节期间,要大力开展“领孤儿回家过年”活动。鼓励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支持、资助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实现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要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协调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2.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3.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要纳入管理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不断优化从业人员结构。负责协助各地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成年孤儿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成年孤儿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协助民政部门将城镇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

6.卫生部门负责制定专项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参照当地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协助民政部门将农牧区孤儿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

7.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自治区“关爱工程”儿童福利项目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的投入力度。

8.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做好外国人收养孤儿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严肃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孤儿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的孤儿。

9.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办理。

10.人民法院对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要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制定细化加强孤儿保障的本部门意见。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孤儿福利保障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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