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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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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乌县城执限拆决 〔2026〕第A-004号

日期:2026-11-06 18:07 作者: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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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秦XX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652721XXXXXXXX4843 住址:水西沟镇南山丝路一期小区XX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乌鲁木齐县自然资局《关于对南山丝路小区XX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函》,该项目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现责令你于2026年12月26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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