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认定结果的公告(第一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13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均已完成自然恢复。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联系人:吾尔肯,联系电话:0991-5922585)
附表 乌鲁木齐县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第一批04.28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上一篇: 关于刘疆程的不动产权非公证继承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