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林业及生态绿化(以下简称“农林”)等灌溉用水、确保灌区各级供水工程及设施,得到良性运行管理、维护,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灌溉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属各部门、乡镇建设的农林灌溉工程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林灌溉是指在水浇地、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农林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行业监管、用户主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安全保障、高效利用”的目标。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林灌溉设施建设管护等工作领导,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以下简称“乡镇”)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农林灌溉设施建设管护职责,切实做好农林灌溉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灌溉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林灌溉供水的指标分配方案制定、渠首及干渠供水调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农林灌溉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负责会同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林灌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田间道路等周边用地,保障用地需求,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业用水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推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七)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林业及生态绿化用水的日常监管,推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违反农林灌溉用水管理、灌溉设施管护相关法律法规和阻碍正常施工抢修维护等。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违反本办法者依法予以断电。

  乡镇、村负责做好辖区农林灌溉支渠及以下工程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灌溉、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作为乌河灌区、板房沟灌区灌溉管理的县级机构,承担灌溉工程渠首、干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供水管理,具体负责干渠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乡镇、村负责辖区支、斗、农(管道)农林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要与乡镇做好供水衔接管理,把农林灌溉供水管理到位、配水监督到位,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林灌溉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应加强管理,提高供水效率,促进节约和科学用水,切实加强灌区渠首及干渠工程的农林灌溉供水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村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到位,定额用水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做好种植监督管理,按照用水指标,科学下达种植任务。

  农林灌溉严格按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实行指标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十一  各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地表水分配方案,确定用水指标;按照当年分配指标编制并上报用水计划,由县水务局负责用水指标调配。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统一调配到干渠末端。干渠及以上由县河湖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管理,支渠口以下(含支渠)由乡镇、村负责运行管理,将分配到的灌溉用水配置到用户。

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要实时统计每日地表水调配量,每旬要与用水单位对分配的流量进行校对签字确认, 并定期委托双方认可的、业界权威的第三方公司开展流量监测,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校正,涉及费用从水费中列支。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县河湖管理中心、用水单位开展地表水流量统计、校对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十二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大力发展节水型农林产业,使农业种植、造林绿化更加科学精准,推动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  水费管理

(一)收缴管理。灌溉用水实行“固定计量,按方收费”的原则,由乡(镇)村在灌溉用水前统一预收水费,先上缴至水务局账户后再上缴县财政,年终结算应足额上缴水费,多缴纳部分,结余至下一年度预缴水费。

(二)水费收取。根据自治区、市、县关于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等文件规定收取。

十四  县政府统筹供水成本、供水单位经营状况、农民承受能力和粮食安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十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积极谋划农林灌溉基础设施项目,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灌溉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水型农林产业。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  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林灌溉及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前提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批准。

第十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林灌溉用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五章   设施管护

二十  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农林设施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

二十一  工程管护目标是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十二  工程管护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

1.渠道:各类渠道、渠堤建筑物、塘坝、箱涵等要及时清除杂草、垃圾,对淤泥堵塞的水沟进行疏浚,保证正常通水灌溉农作物(按照分段管理的原则,谁管理、谁清除)。

2.高效节水过滤设备定期冲洗,过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闸阀能正常开启,闸阀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谁使用、谁维护)。

(二)田间道路工程:维护道路路面平整,通行无阻,路面无明显凹陷、积水。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正常安全供电。

二十三  管护主体和内容

(一)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负责渠首、干渠及干渠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

(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乡镇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建后监督管理工作。

(三) 乡镇、村负责支渠口以下(包含支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辖区农林灌溉设施建后管护工作。

(四)管护内容:1.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沟渠和道路杂草的清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春夏两季各村水源性渠道、陂坝、渡槽等的杂草垃圾淤泥的清理疏通,保证正常通水;发现农林灌溉及灌排工程设施毁损、崩塌、渗水漏水、山体滑坡等现象,及时处理、上报。2.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

第六章   罚则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灌溉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未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农林灌溉及灌排工程设施的;未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蓄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辱骂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违法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侵占、盗窃、毁坏灌溉工程设施,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斗殴,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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