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精打细算用好地下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严禁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以下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压力井、坎儿井、地热井等及其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取水户,指通过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下水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行业监管、用户主责、注重实效”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涵养水源,防止地下水污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农业、林业及生态绿化和工业用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
第六条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地下水的安全保护、管理和利用。
(一)县水务局负责对地下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县发改委负责将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编制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或重大建设项目依据。
(三)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负责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
(四)县林草局负责林业及生态绿化用水的日常监管,推行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用水的日常监管,推行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地下水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处置方面给予相应指导。
(七)县公安局依法处置违反地下水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环境。
(八)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违反地下水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断电。
第七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全力抓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并做好地下水应急抗旱备用井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积极对违法开采地下水、毁坏地下取水工程设施、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
第十条 取水户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从严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 地下水资源利用,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采补平衡、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县水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要将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编制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或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林草原部门要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地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大力发展节水型农林产业,使农业种植、造林绿化更加科学精准,推动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取用地下水办理程序,必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七条 取水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取用地下水。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取水户取水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后,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户机井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实行一井一表、一卡、一证、一牌制,完善运行管理记录,规范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取水户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县水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取水户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地下水取水台账,并按规定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取水户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取水户超量取水的,根据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取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