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县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县属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乌财综〔2023〕1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目录》规定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于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有购买主体资格的县级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组织修订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一级、二级目录必须与县级通用《目录》保持一致,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三级目录要在县级通用《目录》范围内确定,同时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能够与通用《目录》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不能保持一致的,可根据部门的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先报送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并汇总,由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分管部门的指导性目录送财政局采购办备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在相关官网上进行公布。

四、县财政局后期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调整。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照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件:乌鲁木齐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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