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4·8”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4·8”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8日11时50分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村辖区的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发生一起管沟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0日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县“4·8”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水西沟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铁军担任,对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坍塌事故“4·8”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和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注册于2019年11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2;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村;经营范围:开采加工销售:砂石料;销售:建材;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土石方挖运;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维修;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4号楼327室。

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砂石料,其砂场占地面积1800亩,分成A、B、C三个生产区。事故发生地点在B区,该区负责人是任周周。

  •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初,因B区磅房频繁断电,任周周排查后,怀疑系厂区地下电缆老化漏电导致,便安排挖掘机司机姜科用挖掘机把生产车间前方的地下电缆挖出来,检查电缆是否损坏。地面开挖工作是4月7日开始进行的,挖开后发现电缆损坏。4月8日早上9点任周周安排工人高*堂、杨*平、马*营、胡*军、张*凡、刘*战6人进行新旧电缆的更换工作。工作到9点半左右,他们6人到附近的西部砂场做核酸检测。11点多,工人做完核酸检测后回到B区,在挖开的管沟内继续进行换线作业。11点50分左右,挖开的管沟突然发生坍塌,导致在管沟内作业的高*堂与杨*平头部以下被沙土掩埋,马*营大腿被沙土埋住,同在管沟内工作的刘*战与胡*军立即对高*堂、杨*平展开救援,并打电话向厂长任周周汇报,任周周随即来到现场参与救援。由于该电缆沟坍塌部分主要是冻结的沙块,沙块体积较大,全靠人力无法施救,任*周便让姜*驾驶挖掘机参与救援,12时40分左右被困人员全部救出。12时48分许,接到急救电话的乌鲁木齐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后,对高*堂进行抢救,由于高*堂伤势严重,抢救无效,12时54分医生宣布高*堂死亡。同时另一辆救护车将伤者杨*平转运至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救治,当日18时45分许因杨*平伤情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导致两人死亡。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1、高*堂,男,52岁,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寺头行政村五组,砂场普通工人。

死者2、杨*平,男,42岁,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高龙头行政村六组195号,砂场普通工人。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四、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2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未对施工管沟沟壁进行支撑,导致管沟坍塌,将正在管沟内作业的工人高*堂、杨*平掩埋挤压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未按相关规定施工。没有施工设计,未对管道沟壁进行支撑,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标准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1311-2013的规定。

2.没有任何安全设施和措施。在施工区域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

3.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责。该区负责人任周周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六、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调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施工造成作业工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单位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区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相关规范要求对沟壁进行支撑,施工作业时现场无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处六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军,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对李国军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任*周,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砂场B区负责人,没有对施工的管沟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施工设计,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提出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对任周周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马*天,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安全员,未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及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对马啸天处上一年(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八、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认真执行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相关要求,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人实行统一管理,并对他们进行上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乌鲁木齐市宏太建材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通过这次事故查找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不同工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公司负责人要认真执行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落实执行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做到立查立改。

(四)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按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力度,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县“4·8”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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