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办理指南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乌鲁木齐县县域内林权所有者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2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平原人工林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采伐限额和计划内批准、发证:
1、单次申请采伐数量(商品材)不超过250立方米的;
2、单次申请采伐数量(商品材)不超过管辖区内年采伐计划20%的;
3、单次申请采伐林带长度不超过2km的;
4、单次申请采伐面积不超过2公顷的。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25条:对平原人工商品杯中的速生丰产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速生丰产林的采伐管理权限,可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在采伐限额和计划内,上浮l一2倍。
四、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符合《十三五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定。
七、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八、现场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林权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乡镇开具的《平原林木采伐申请表》
5、乡镇开具的《平原林木采伐申请复核表》
(二)村集体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林权证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乡镇开具的《平原林木采伐申请表》
5、乡镇开具的《平原林木采伐申请复核表》
6、有委托人的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立项批复》
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十、办理方式
前台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0991-592311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5905070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1号楼负一层002室(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76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