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任职的决定
县人大发【2021】1号
关于县人民政府干部任职的决定
根据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县长冶海龙同志的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
任命沈阳同志为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乌鲁木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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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发【2021】1号
关于县人民政府干部任职的决定
根据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县长冶海龙同志的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
任命沈阳同志为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乌鲁木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