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加快健全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市场配置、物权法定和依法改革基本原则,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核心,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以促进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为关键,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明显提升,自然生态空间修复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有力促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多元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落实国有建设用地立体化开发利用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落实国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推动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自治区矿产资源相关规划衔接。开展延长探矿权有效期限研究,探索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落实采矿权抵押权能,推动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有效衔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开展水域滩涂养殖登记颁证。逐步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关系。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根据国家和自然资源部授权或委托,探索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委托地(州、市)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对授权或委托的土地、矿产资源、国有林区、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保护区等直接行使所有权;对授权行使的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委托地(州、市)政府代理行使。完善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合理调整自治区本级与地(州、市)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推进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代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推动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合理界定林地和草地范围,逐步解决林权证、草原证“一地两证”问题,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探索实施草原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发挥农牧民在草原保护利用中的主体地位。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统一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掌握自治区湿地、耕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编制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调查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适时组织基础性地理国情、绿洲区域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及时跟踪掌握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自治区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四)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由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推进由自治区代为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建立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建立自治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自治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蓝图”。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健全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退牧还湿、退牧还草,积极推进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基本草原保护三项制度。结合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着力构建全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统筹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态保护,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深入推进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开展全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探索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根据国家授权或委托,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开采准入标准。继续深化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鼓励符合准入要求的市场主体参与自治区常规油气勘查开采。完善水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健全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根据自治区流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管控目标。严格执行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管。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根据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结合库尔勒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经验,研究制定自治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推进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额尔齐斯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管理“三联动”和“三线一单”硬约束、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落实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赔偿磋商及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明确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主体,强化对责任人履行修复或赔偿责任义务的监管。通过赋予一定期限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措施,提高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落实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专项报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基于自然资源“一张图”,逐步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探索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监测平台体系。推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建立重大问题转交、通报、处置、反馈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违法案件。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政策体系。根据国家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对自治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试点经验,提炼具有制度价值的试点成果,为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实践支撑。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探索和研究,为国土空间地方性立法提供实践支撑。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地方性法规体系。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和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统筹协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紧跟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聚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工作的衔接协调。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进行专项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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