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乌县城执罚决【2025】第A-002号
被处罚人: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街37号206。 法定代表人:张魁。
经查实: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100万千瓦风力发电市场化并网(配套储能)项目,2022年7月4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2074501070405501206}2023年6月。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共计18个构筑物,总占地面积:1476平方米。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1179766.15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玖仟柒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鉴于该项目无从轻处罚法定情节,亦无从重处罚法定情节,按照一般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处以施工合同价款 1.5%,即1179766.15×1.5%=1769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陆佰玖拾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书之后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银行账号:8024010001201200000397,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