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起草《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0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20日前反馈至乌鲁木齐县司法局(地址: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765号)
联系人:陈莉
联系电话:18160590066
电子邮箱:442895495@qq.com
2025年3月12日
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补贴发放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象包括乌鲁木齐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调解工作的专职及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及被聘为人民调解员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
第三条 不符合人民调解补贴案件:
(一)调解不成功的案件;
(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
(三)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参与的调解案件;
(四)其它不符合补贴规定的案件。
第三章 矛盾纠纷等级评定及案件补贴标准
第四条 矛盾纠纷等级评定及补贴标准:
按照纠纷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分为简易(口头)纠纷、一般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三类。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调解纠纷的质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的等级,给与参与案件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简易(口头)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简易(口头)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
调解简易(口头)纠纷要求调解员在1-3个工作日内当场口头协商、调解、化解履行完毕,形成简易书面调解协议但按要求登记,并确保在3个月内同一当事人未发生同一案件同一类型的争议。
(二)一般类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一般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产生的涉及人数相对较少、金额不大,不需要调查取证即能认定争议事实的一般性矛盾纠纷。
调解一般类纠纷要求调解员在3 - 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多于5个工作日)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由调解员监督双方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完毕,并确保在1-6个月内同一当事人未发生同一案件同一类型的争议。
(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500元。
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疑难复杂性纠纷,或者有重大人员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
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要求调解员需要多次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解+仲裁”或“调解+司法确认、公证”的混合模式,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并由调解员监督双方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完毕,并确保在6-12个月内同一当事人未发生同一案件同一类型的争议。
第四章 人民调解补贴审核发放流程
第五条 人民调解补贴审核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后,填写《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补贴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受理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确保材料齐全,规范,符合“一案一卷”的要求,提交至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初审: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调解的案件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补贴金额是否符合标准。乡镇人民调解委会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原则上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特殊情况,可以提交县司法局审核。
(三)公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本级人民调解员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补贴金额是否符合标准,并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初审通过后,分别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拟发放补贴的调解案件信息在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案件补贴类别,并对确定的类别负责,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司法局。
(五)发放:县司法局负责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补贴最终复核,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提交财政审核,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应认真规范填写申请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套取骗取补贴,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审核不严导致补贴资金被虚报、冒领,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复核职责,对补贴类型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因复核不严导致补贴资金发放错误,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司法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回访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发现侵占、挪用补贴经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补贴发放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乌鲁木齐县司法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乌鲁木齐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件
1.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补贴申请表
2.人民调解协议书(样本)
3.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