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A-008)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乌县城执罚决【2024】第A-008号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静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镇集镇
经查实:乌鲁木齐县永丰镇财政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作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7.5%,即1080000.29×7.5%=81000.02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元零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书之后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银行账号:8024010001201200000397,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