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A-003)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乌县城执罚决【2024】第A-003号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静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镇集镇
经查实:乌鲁木齐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干部周转宿舍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作出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1.5%,即2519159.58×1.5%=37787.39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叁角玖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书之后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银行账号:8024010001201200000397,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