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A-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乌县城执罚决【2024】第A-001号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盛世雄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艳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养殖区C区5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中旬将将新疆机场集团南山康养基地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共计三车垃圾。违法行为有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佐证。
你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过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及《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属一般行政处罚,现决定责令你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经过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并对你公司处以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书之后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银行账号:8024010001201200000397,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