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乌县城执罚决【2024】第A-006号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新疆工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玉。
经查实:新疆工一建设有限公司培训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装修,地上贰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为380192.62元。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责令止停止后,仍进行施工作业,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材裁量基准》属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处以施工合同价款1.9%,即380192.62×1.9%=7223.7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贰佰贰拾叁元柒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书之后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银行账号:8024010001201200000397,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 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