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乌县城执罚决【2025】第A-001号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县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吉军。地址: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板房沟村南江路9-13号。
经查实:乌鲁木齐县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利丰银行综合办公楼装饰装修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装修面积3363.82平方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1581205.12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壹仟贰佰零伍元壹角贰分)。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即1581205.12×1.5%=23718.1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壹拾捌元壹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书之后到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银行账号:8024010001201200000397,收款人全称: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