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审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等信息的公示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县审计局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矿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我县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我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本级及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乡(镇)政府、片区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县属国有企业及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全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三、执法权限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县审计局监督范围或对象进行审计监督,具体执法权限如下: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财务报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监督检查权。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四)行政制止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暂时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处理、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六)建议处理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八)移送处理权。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移送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991-5922512

电子邮箱:549622003@qq.com

来信来访地址:乌鲁木齐县政府办公楼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