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减责免责清单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减责免责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法主体 | (执法)法律依据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适用条件 |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处罚 | 个体经营者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 | 市场主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初次违反规定,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初次违反规定;
2.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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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个体经营者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市场主体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初次违反规定;
2.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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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初次违反规定;
2.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