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乌鲁木齐县商品煤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乌鲁木齐县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乌鲁木齐县辖区内煤炭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煤样按GB/T 475或GB/T 19494.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抽取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以及抽样数量按GB/T 475或GB/T 19494.1中的规定进行(表1)。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表1  总样的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mm 一般分析和共用试样/kg
150 2600
100 1025
80 565
50 170a
25 40
13 15
6 3.75
3 0.7
a备注:标称最大粒度50mm的精煤,一般分析和共用试样总样最小质量可为60kg。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煤样种类分为散煤、动力用煤。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2。

表2 商品煤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灰分Ad,% GB/T 212-2008
2 全硫 St,d,% GB/T 214-2007
3 发热量 Qgr,d,MJ/kg GB/T 213-2008
4 煤中磷含量(Pd),% GB/T 216-2003
5 煤中氯含量(Cld),% GB/T3558-2014
6 煤中汞含量(Hgd),μg/g GB/T 16659-2008
7 煤中砷含量(Asd),μg/g GB/T 3058-2019
8 煤中氟含量(Fd),μg/g GB/T 4633-2014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483-2007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DB65/T 032-2019    城市用煤

3.2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其中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DB65/T 032-2019《城市用煤》标准,则判本次检验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