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文件依据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3〕582号)

二、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一)项目和用地。

(二)财政补贴。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四)冬季取暖补贴。

(五)规费减免。

(六)培训用工。

(七)风险防范

(八)医疗卫生。

(九)社会捐赠。

三、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建设的以社区托老服务为主的社区配套型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以生活护理服务为主的基本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相关“资助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资助。

以上机构须经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社区日托和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对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有养老服务需求且自愿申请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按照程序审批后,确定为福利服务对象的,给予不同等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农村依托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互助幸福院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实施部门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

五、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和用地。

1.社会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

2.国土资源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和土地使用性质;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制定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供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对规划新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应在土地出让条件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土地、房地产及闲置房产、设施等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并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以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托老所和幸福院。

(二)财政补贴。

1.一次性开办补贴及新增床位补贴。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机构需开业满6个月且入住率达50%以上,方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

对社会力量兴办、符合标准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列入兴建计划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已取得养老福利机构资质,在核定床位基数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每张核准新增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分3年补助)。

2.运营补贴。

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在满足公费供养对象入住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收住社会老人的,按实际入住社会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元,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70元。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1.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老人),经本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公费供养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所需费用。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3次、每月累计不少于 30 个工时、价值 500 元的购买服务;

(1)百岁老人;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无

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农村五保老年人。

对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2 次、每月累计不少于 18 个工时、价值 300 元的购买服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2)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提供每户每周上门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9个工时、价值 150 元的购买服务。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独居生活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3)年满8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4)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

(四)冬季取暖补贴。

对建筑面积低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年按照实缴暖气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建筑面积高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核算,给予50%的取暖补贴。

上述财政补贴中凡属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根据各区(县)财力区别对待。其中,天山区、乌鲁木齐县、水磨沟区、经济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按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沙依巴克区按市、区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补贴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五)规费减免。

1.规划立项。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

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

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他费用减半交纳;

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及有关公用收费。

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13〕156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地居民生活类收费价格标准收取。

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对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优惠的增值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资费减免优惠。

安装、使用有线电视,执行住宅资费标准。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免费安装有线电视机顶盒。

免征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鼓励和支持物业公司对辖区养老服务减免物业管理费。

4.贴息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对现有管理服务较好的民办养老机构扩建项目贷款,市级财政对当期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助,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

(六)培训用工。

对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根据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给予50%—100%的实缴社保金额补贴。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根据其规模和服务人数,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设置1—3名社会工作者,其生活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七)风险防范。

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研究开发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产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险给予补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

(八)医疗卫生。

对已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需要申请设置内部医务室对机构内部养老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审批;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支持养老福利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九)社会捐赠。

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申请材料清单

(一)养老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以来设立的养老机构具有《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2、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

4、内设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内设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8、根据《全区民政领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性自建房要符合消防、建筑和设施设备等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需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与合作协议(委托协议);

2、服务设施的装修改造、添置设施设备以及日常运营管理等基础性支出的工程合同或票据;

3、审计报告(养老服务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补贴资金发票。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乌鲁木齐县居家养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公示。

七、办理部门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八、办理流程

(一)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相关材料至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拨付。

(二)居家养老服务办理流程:由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相关材料,由社区审核后上报街道,由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按照标准接受服务。

九、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办理,每年拨付1次。

十、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

十一、咨询电话

0991-592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