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6月4日起施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实行三孩生育政策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完善婚育休假制度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建设运营体制,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院校设立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照护婴幼儿的母婴设施。

计划生育家庭保障

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