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按病种限额结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250号)、《关于开展基本  医疗保险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办  〔2017〕375 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减轻困难  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现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乌政办〔2020〕59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救助年度限额

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年度限额6000 元使用完毕后,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后,可在门诊治疗时继续使用重特大疾病年度限额86000元。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县级 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医疗救助专家核 查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使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医

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二、按病种、床日限额付费的医疗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按病种限额结 算或按床日付费等方式结算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关 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20〕59 号 ) 中

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 0 2 0 年 1 2 月 4 日

相关文件:乌医保〔2020〕43号关于明确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