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103线芨南立交至艾维尔沟至阿乐惠镇公路工程项目第一合同段120混凝土拌合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S103线芨南立交至艾维尔沟至阿乐惠镇公路工程项目第一合同段120混凝土拌合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报送的新疆环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S103线芨南立交至艾维尔沟至阿乐惠镇公路工程项目第一合同段120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S103线芨南立交至艾维尔沟至阿乐惠镇公路工程项目第一合同段120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白建沟村,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3°27′30.619″、东经87°39′46.346″。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钢制密闭式储料仓1座;上料搅拌车间(含1套搅拌系统、1套成品出料系统、1间操作室、1座50m³蓄水池);筒仓5个(其中3个水泥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1个矿粉筒仓);1座危废暂存间、1座消防水池、1座应急事故池及附属设施等。本项目占地面积10067m2。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项目建设须征得自然资源、建设、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本项目为临时搅拌站,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土方、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施工现场及道路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二)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电锅炉废水经防渗化粪池收集暂存,定期清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

一清运处置;布袋除尘灰回用作原料;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技术人员负责更换并回收;产生的废机油由危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处置。

(四)项目产生的筒仓废气,经筒仓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筒仓顶部高23m排气口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颗粒物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项目产生的骨料堆存扬尘,为密闭式堆场,采取水雾喷淋、围挡措施。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七)本项目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安装1台1400KW电锅炉。

(九)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TSP 0.36t/a。

(十)本项目生产的混凝土主要用于建设单位“S103线芨南立交至阿乐惠镇公路工程项目第一合同段的隧道施工及道路沿线山体加固使用”,待道路工程竣工后拆除,并做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十一)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我局委托乌鲁木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3年10月8日

2023年10月8日印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