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县市监处罚〔2023〕16号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县市监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美乐家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21MA780AAE2Q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某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对该店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你店货架上摆放有“心相印”牌纸巾,包括“心相印”DT2150纸巾12包,“心相印”DT200纸巾12包,“心相印”N210纸巾9包,“心相印”BT710纸巾12包,“心相印”BT910纸巾4包,上诉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使用规定(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属于应当受到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做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没收12包DT200心相印纸巾、12包DT2150纸巾;
二、处以罚款:2000(贰仟元整)。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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