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县市监处罚〔2023〕10号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县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恐龙山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21L5719817XH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某某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恐龙山庄进行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无标签无合格证的饼子和未经许可制售凉菜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认为,一、该店用超过保质期的蒸鱼豉油制售餐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二、该店库房存放超过保质期孝感米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三、该店使用无标签的饼子制作餐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四、该店擅自制售凉菜,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使用规定(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属于应当受到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经营的“海天”牌净含量:4.9L的蒸鱼豉油1桶;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四百零八元整);3、处以罚款:15000(壹万伍仟元整)。
- 责令其改正该违法行为,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定期。
- 没收违法经营的18箱,含包装4.5公斤,箱体上无任何标签,箱内也无合格证,用周转箱包装的内附塑料包装的饼子;2、处以罚款:5000(伍仟元整)。
- 责令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给予警告。
- 以上合计罚款:20000(贰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共计罚没20408元(贰万零肆佰零捌元整)。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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