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县市监处罚〔2023〕4号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县市监处罚〔2023〕4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县菜园子火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21MA79LMKE4Y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东湾村59号农家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某某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水西沟镇东湾村菜园子火锅店后堂货架上的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使用规定(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属于应当受到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做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 没收违法经营的2袋“清油调味粉”、1袋“香辣牛肉酱”;
二、罚款:20000(贰万元整)。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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