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3·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3·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216国道946公里处(牧民放羊或车辆行走的土路),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3·4”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金: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2年02月10日;营业期限:2022年02月10日至长期;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毛头沟6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灌溉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金属结构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畜牧机械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林业机械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电子过磅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系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青A72910。车辆型号:红岩牌CQ5255ZLJHIG384,车辆识别代号:LZFF25R42GD320072,发动机号:16H00144855,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030KG,核定载质量:12840KG,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12月14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车主为靳**。车辆挂靠单位: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靳**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挂靠,协议内容约定交保险、车辆年审、违章罚款、车辆发生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违章扣分由个人承担,车辆登入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下,协议约定每年管理费用1500元,公司对该车辆于2022年12月进行了审验,交保险,车辆手续齐全。

(三)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216国道946公里处(牧民放羊或车辆行走的土路),隶属于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216国道946公里处(牧民放羊或车辆行走的土路)(见图1及图2);

(图1)

(图2)

二、事故经过、应急响应救援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

(一)事故经过

2023年3月4日,马**(死者)联系相熟货运司机靳**说有一临时货运生意,经两人口头协商后同意拉取该货物,马**(死者)负责带路并乘坐靳**该事故车辆行进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216国道946公里处(牧民放羊或车辆行走的土路),此时因马**(死者)带路错误并要求靳**原地掉头,事故车辆掉头前,马**(死者)对靳**说要下车上厕所,随即下车站在了事故车辆右前侧盲区进行方便,此时靳**开始向前拐弯掉头,靳**驾驶车辆启动掉头时未看到马**(死者)在事故车辆右前盲区,直至碾压到马**(死者)后出现车辆颠簸才下车查看发现马**(死者),此时马**(死者)躺在车轮下意识清醒,只是说自己被车轮碾压了大腿,随后伤者被立即送往友谊医院救治,1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9点左右,目击者王**和张**开车路过,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点5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后将马**(死者)送至友谊医院救治,11:00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到主干道引导救护车入场,处置得当。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到达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处置正确、有效,善后处理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马**,男,汉族,51岁,甘肃武威人,身份证号62********************10,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坪上村坪上社,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壹佰肆拾万元)。

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张**,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具有道路货物运输资质。该公司只有法人全面负责运营管理,无其他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对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过教育培训,日常也未对自有及挂靠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靳**2022年11月签订协议挂靠,协议内容约定交保险、车辆年审、违章罚款、车辆发生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违章扣分由个人承担,车辆登入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下,协议约定每年管理费用1500元,公司对该车辆于2022年12月进行了审验,交保险,车辆手续齐全。

五、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车主靳**未按照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辆启动时未鸣笛警示并确保车辆周围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处于车辆盲区的马**(死者)碾压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靳**违章操作重型自卸货车,在未查看场地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车辆对马**(死者)造成伤害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死者马**在上厕所时站位不合理,处在大货车前方右侧盲区处,致使车辆启动后右前车轮碾压其大腿导致死亡。

2.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只有法人全面负责运营管理,无其他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对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过教育培训,日常也未对自有及挂靠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3·4”事故为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靳**,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在未确定场地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向前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主靳**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立即解除与靳**的挂靠关系。建议县交警大队、县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张**,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整改措施建议

1.运输车辆启动前因环绕车辆一周并鸣笛查看环境是否安全,杜绝麻痹大意造成事故发生;

2.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

 

青海璟瑄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3·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