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乌鲁木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

(一)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1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上级交办的重大执法案件和集体讨论认为应按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处理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交。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我局办案部门收到局法制审核人员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我局办案部门对局法制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审核人员复核;局法制审核人员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相应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局办案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