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是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接受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乌鲁木齐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发布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拟定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片区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县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全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乡(镇)、片区管委会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县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3060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郑保疆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