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县委、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相关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抽样调查。

(四)负责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负责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及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八)建立健全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全县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统计科研与统计交流合作。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工作,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十)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展统计工作督查、巡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指导、推进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考核评价乡(镇)、片区管委会和部门(单位)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县统计普查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2892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张啸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