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房屋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2201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彭西增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